style="text-indent:2em;">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偷越国边境罪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以及不起诉建议和意见书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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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起诉意见书重要吗
当然重要,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交检察院审查,然后检察院公诉,起诉意见书就是公安移交检察院的重要材料之一,表明公安机关认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并把案件情况详细写清楚,包括从轻从重等情节,作为检察院审查的依据。
偷越国边境罪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偷越国边境罪一般不会被起诉。原因是,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出入境的情形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而非刑事处罚。只有在严重情况下,例如恐怖主义活动或犯罪嫌疑人逃跑等特殊情况,才会启动刑事处罚程序。因此,一般情况下,偷越国边境罪不会被起诉,并被处以刑罚。然而,我国边境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和国民利益。因此,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仍然是不可取的行为,个人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客观道德规范,不从事非法活动。
免于起诉与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其实这是两部法律的不同规定,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说明如下:
一、免予起诉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依照刑法(79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
但是免予起诉也是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写出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合法适当的,可以依法作出免予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其他案件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免予起诉条件的,也可以作出免予起诉决定。
对免予起诉决定,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被害人对免予起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
被告人对免予起诉决定不服的,同被害人权利一样。
二、不起诉是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取消了原来的免予起诉制度。即现在学理上常说的: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其实现在学理上讲的酌定不起诉,就是原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予起诉制度,只不过不需要公安机关书写不起诉意见书进行移送了。
也就是说,现在的不起诉制度包含了过去的免予起诉制度。
三、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只讲不起诉这样的法律术语,不再讲免予起诉这个词。这是时代变迁与法律修订变化的结果。我们的观念也随之适应新时期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术语。
不起诉决定书谁写的
不起诉决定书应该是由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例如刑警队或派出所的治安警,这些主要负责案件侦办的民警根据案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来写不起诉决定书然后由主管刑侦的副局长批准签字后移交到检察院起诉科申请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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