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盖章吗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关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该怎么修改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招标不规范改进建议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该怎么修改
  2. 监理工作中如何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3. 招标三次都没成功怎么办
  4. 开标后招标文件错误怎么办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该怎么修改

对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该如何处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工作经验谈几点看法。

第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从而维护招标文件的严肃性。而遵循这一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是采购项目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

第二,尽量避免修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必须满足国家的强制标准,同时还要兼顾公平竞争,必要时可征求专家或者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无法确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可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交技术建议并详细阐明技术规格,与供应商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讨论,形成统一的技术规格。

第三,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在修改期限内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如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等出现重大变化、增加投标证明材料等),应根据修改时限分别进行处理。

具体说来,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招标文件的,可按《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修改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条例》规定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8号令第二十八条也明确提出,招标采购单位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而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期限不足3日的,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种是必须作出的修改,如对强制技术参数、安全指标等的修改,否则会影响采购结果,带来安全隐患。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可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包括投标文件制作费用、投标人交通费等)应给予必要的赔偿;

另一种是减少投标证明材料或对投标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及采购数量的小幅调整,应继续延用原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进行开评标,后续可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补充签订变更内容,但不得改变原招标文件内容中的实质性条款。

综上所述,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应尽量避免修改,确需修改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尤其要注意招标文件修改的期限,从而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连续性和公平性。

监理工作中如何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我国建筑业支柱性产业地位不断稳固,各项经济与社会功能日益显著。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建筑业整体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内建筑市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也不断暴露出一些发展问题,如各类建设活动主体市场行为不规范;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相关建设活动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与经济损失风险严峻等。

这里主要以建设单位为例,简述其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市场行为,以及面临的质量安全责任与财产损失风险。

建设单位不规范市场行为

目前,建设单位主要存在以下不规范市场行为,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造成风险:

1

招投标不规范,在招投标环节通过招投标代理机构策划,设置不合理条件、虚假招标;

2

拖欠工程款,在施工阶段不按施工合同约定准时发放工程款;

3

暗示或明示承包商带资、垫资;

4

设置不合理工期,导致承包商疲于赶工,忽视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5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6

违法发包、肢解发包。

1、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2014年8月,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我国开始逐渐建立起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总承包等相关活动主体的质量行为责任机制。

《暂行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从政策依据方面来看,《暂行办法》为监管部门对于各方建设活动主体的市场监督管理建立起了相应政策依据,有利于规范相关不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

但从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者、各个环节的发包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大量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设计环节或施工环节出现的质量安全责任问题,追本溯源,实为建设单位强势插手设计或施工工作,或迫使设计人员不合理变更设计,或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质量标准,或设置不合理工期等等,最终导致风险事故发生。因此,《暂行办法》对于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即“承担全面责任”,仍有待进一步压实、完善。

此外,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中的其他几位主体角度考虑,也只有提高建设单位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才能保证建筑市场公平公正,倒逼建设单位规范自身质量安全行为,重视质量安全管理,进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生产。

事实也是如此,近年来,国家越发重视规范管理建设单位存在的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压实其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1

2017年8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中提出“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2019年9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提出“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3

2019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的通知》,提出“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

4

2020年4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提出“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

2、建设单位的财产损失风险

工程建设,具有投资资金大、建设周期长、风险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等行业特点。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面临着不可忽视的财产损失风险。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在建过程中的相关财产损失风险与项目完工后的投资收益风险。

在建财产损失风险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资金之大,动辄可达数亿、数十亿元。昂贵的工程造价主要包括“人材机(即人工、材料、机械)”三类造价费用。以土建项目为例,人工、材料、机械的造价比例通常为20%、70%、10%。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财产损失风险主要即围绕着“材料”与“机械”两部分,同时包括建设活动与建筑材料已转化为的建筑物实体财产。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既面临着各类自然灾害风险,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也面临着各类意外风险,如火灾、爆炸、工程机械碰撞与倾覆等。这些自然灾害与意外风险所造成的风险事故将:

1

直接造成“已建成工程实体”、“建筑材料”、“工程机械”的损毁、灭失和贬值;

2

或导致相应人员身体损伤、残疾,甚至生命消亡;

3

或造成第三方的财产与生命安全的损失损伤。

上述损失损伤,一方面会对建设单位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已建成工程实体、建筑材料、工程机械的损毁;另一方面还令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如风险事故导致的相应人员身体损伤、残疾以及生命消亡,以及对第三方财产与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失损伤。此外,风险事故造成的施救费用、清理场地费用等,也会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

完工投资收益风险

除了上述物质损失与责任赔偿损失,风险事故导致的工程延期也会对建设单位造成各类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1

对于项目完工后的预期营收、利润损失;

2

借贷费用或物料劳务因通货膨胀增加的成本损失;

3

为追赶延迟的工期而投入的额外费用支出;

4

因延迟交付使用而造成的违约赔偿损失。

以某建设工程项目为例,该项目投资5亿元,其中3.5亿元为银行贷款,年利率8%。该项目计划3年建成,预计运营5年,每年运营收入利润为1200万元。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所在地发生严重风险事故,导致项目工期受到影响,推迟完工1年。

在这其中,该项目建设单位受到来自几方面的经济损失:1.项目建成后第1年的运营收入(1200万元);2.因项目推迟交付,偿还银行贷款的一年期利息;3.建设单位为追赶工期投入的相关费用支出;4.因项目延迟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支付的违约费用。

建设单位存在的各项不规范市场行为,是扰乱正常建筑市场秩序,诱发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又将对建设单位造成严重的质量安全责任与财产损失风险,令其陷入恶性循环。因此,近年来国家不断强化、压实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倒逼其规范自身市场行为,从市场参与主体维度规范建筑市场运行,保障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招标三次都没成功怎么办

如果招标三次都是因为投标人不满足三家没有成功的,可以提出申请转为竞争性谈判,就不要继续招标了,如果是因为每次都够三家,因为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的出现错误而被废标导致投标人不够三家的,造成招标失败的,需要招标人对其招标文件进行研究修改,也可以提醒投标人注意要点不要因为小错误比如要求盖章的地方没盖章等而被废标。

开标后招标文件错误怎么办

1、非实质性违反招标文件规定,且不影响招标结果的,按正常程序处理。

2、实质性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影响招标结果的,上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评委会重新评标和重新确定招标结果。如主管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3、更多的招标知识可以上比比招标网查看。建议在招标结果公示成立的前提下,为避免不必要麻烦,可要求预计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承诺,维持原招标结果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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