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风化工被指虚假披露 转让股份未经优先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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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股东与公司法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但公司不去工商局进行变更该怎么办
  2. 如何破解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虚假报价
  3. 股权各占一半如何决策

股东与公司法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但公司不去工商局进行变更该怎么办

1.法定应该在规定期间内(30或45天,具体要查下)办理变更;

2.如未变更,因此发生纠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之后办理变更,工商局可以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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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虚假报价

很明确的告诉你,防止A虚报价格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实务当中出让股东为了刻意将交易股权固定转让给第三人,多半会事先在拟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当中虚假载明交易股权价格,同时另外再签订一份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以此达到规避股东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但是有证据证明恶意串通的情况下,那么出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效力应当归于无效。

比如: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外终字第0011号,姜文松与李国柱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出让人与受让人就是按照这种情况实际操作,但是最终被高院认定为协议无效!

该案当中裁判理由部分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马红其、姜某已于2009年7月25日商定以1:1.8的价格转让股权,即马红其以27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50万元股份转让给姜某,但马红其在同日给李国柱的通知中,却告知转让价格为450万元(转让比例为1:3)。马红其、姜某还商量按照1:3的比例通知其他股东,避免其他股东按照实际转让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为了制造按照450万元转让股权的假象,2009年8月25日,马红其、姜某签订了转让价格为450万元的协议,但马红其、姜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承认实际转让价格为270万元,马红其多收的180万元只是在帐面上走一下。上述事实有马红其、姜某在公安中的笔录及相关汇款凭证加以证明。马红其、姜某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转让股权合同,隐瞒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损害了新世纪公司股东李国柱的优先购买权,应认定马红其、姜某于2009年8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综上,虽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本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实务当中一般都不太容易有直接证据揭穿出让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这是实务当中最大的一个难点。

股权各占一半如何决策

决定股权各占一半的方式可以依据以下几种常见的方法:

1.投票权平等: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上拥有相等的投票权,无论股份多少,每位股东都有相同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2.利润分配平等:公司的利润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均等分配,每位股东根据持有的股份比例分享公司盈利。

3.董事会平等代表:每个持有股权的股东有权指派相等比例的董事来代表自己的利益和意见,确保每个股东在公司管理层具有相等的代表权。

4.协商决策:股东之间协商一致,以达成共识决策。这种方法可以通过定期股东会议或讨论来实现,确保每个股东的意见都被听取并尊重。

无论选择哪种决策方式,重要的是各方在确定股权比例之前就达成共识,并明确每个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和责任。此外,签订一份明确的合作协议或股东协议,规定各方的权益、利益分配方式以及决策机制等,可以帮助减少潜在的纠纷和不确定性。在制定这样的协议时,征求专业法律和财务建议是明智的决策。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如何破解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虚假报价和股份协议争议解决办法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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