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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什么叫做混合小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举例讲讲下日常中哪些是混合销售行为吧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比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简述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特征分类及处理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实践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容易混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
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兼营行为强调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
因此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性质有别,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
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强调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混合销售开票问题
混合销售的发票开具主要涉及到对跨境业务的税收处理,应根据不同的消费地进行开票,涉及到多税种多规则问题。
1、根据购买方所在地域确定开具发票种类,并在发票上注明购买方所在地,相关税种代码;
2、根据混合销售交易特征确定税种,在发票上正确标明税种,填写发票对应的税率和税额;
3、根据税收法规和政策,明确交易货物的消费地,索取相应的口令或认证号码,并在发票上注明;
4、根据增值税政策,确定是否免税或减税,正确填写发票中的税种、税率以及税额;
5、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外汇进行核算、处理、登记,并在发票上注明外汇属性信息;
6、合理处理不同地区消费者本地和跨境税收相互关系,妥善解决跨境税种不一致、税率、计税依据及税额等问题;
7、确保发票数据准确无误,避免因税收争议导致部分增值税处罚或者补缴税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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