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被忽悠两次,纯粹就是卖房老人不靠谱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卖房人在已售出的房屋中设置灵堂,买房人可否因此解除合同,专家建议取消房屋继承合同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奶奶临终指定房屋留给孙子,遇继承人阻挠,遗嘱与法定继承该谁在先呢
  2. 农村继承的房子需要过户吗为什么
  3. 共同共有的继承房产,伪造的买卖合同委托授权书,法院如何处理
  4. 卖房人在已售出的房屋中设置灵堂,买房人可否因此解除合同

奶奶临终指定房屋留给孙子,遇继承人阻挠,遗嘱与法定继承该谁在先呢

【事件】

王军(化名)和王郡(化名)是兄妹,他们的父母王国庆(化名)和张玉兰(化名)分别于2008年和2015年去世。

王国庆去世时口头将一套夫妻共有的房产留给老伴王玉兰,王玉兰去世时口头将该房产留给了自己的孙子----王军的儿子王猛(化名)。

上述事实王军、王郡及王猛三人用协议的形式约定下来,并由王军和王郡放弃继承的权利,按照两位老人的意思将房子留给王猛。

但是近日,王猛看到了一份判决书,内容如下:王郡起诉王军法定继承纠纷,要求分割上述房屋,诉讼中王军放弃继承权,房子通过判决的形式确认归王郡所有,且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王猛咨询律师,这个房子自己是否能够要回来?

【分析】

该案中王国庆和王玉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王军和王郡兄妹二人,王猛仅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王猛无权继承涉案房屋。

但涉案房屋涉及到王国庆的份额留给老伴王玉兰,王玉兰又将涉案房屋留给王猛,这种处分生前合法财产的行为经由王军、王郡和王猛三人的确认,可以认定为口头遗嘱。

其次王军、王郡二人在协议中明确放弃了继承涉案房屋的权利,因此从口头遗嘱及放弃继承权的角度而言,王猛应得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针对王军和王郡通过判决书的形式使得王郡取得涉案房屋的行为,王猛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维权,要求作出判决的法院撤销上述判决,并将涉案房屋确认归王猛个人所有。

农村继承的房子需要过户吗为什么

需要过户。因为财产属于继承范畴,且、继承人(人员多的)必须写清继承人所继承财产权的书面报告。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正。

共同共有的继承房产,伪造的买卖合同委托授权书,法院如何处理

如果确实未经姐姐同意,那么属于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姐姐如拒绝追认,则卖房的行为无效。

如果认定卖房无效,那么应由过错方承担有关损失。

但房屋已交付给买方居住了多年,姐姐就真的一直不知情吗?还是另有原因?

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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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在已售出的房屋中设置灵堂,买房人可否因此解除合同

上海杜继业律师回复如下: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该问题,以下案例为例予以说明:

乙与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卖给甲方并收取甲方3.8万元定金,约定甲方支付全款后,交付房屋。后乙因突发疾病死亡,乙的近亲属便在该的房屋内给乙操办了丧事,设置死者遗像和花圈供亲友悼念。甲对此不满,多次调解未成,于是甲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该案的争议涉及了传统的风俗及文化对法律的影响,问题在于法院应否支持买方解除买卖合同呢?

一、乙的近亲属在诉争的房屋内操办丧事是否违反民间风俗?

被告行为是否违反当地风俗以及当地的风俗到底是怎样的,难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而通过法官自由裁量,往往有可能涉及公平和合理的问题,这就需要法官通过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法则等综合进行判断。

就本案而言,虽然不同的地域风俗均不相同,但是人们对于房屋内出现死亡以及因死亡而产生的恐惧并因此而产生忌讳,这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本案的被告乙方的近亲属在他处另有两套房屋,也具有在他处办理丧事的条件。办理丧事的行为虽然没有对房屋带来物理上的改变,但是客观上对该房屋的出售价格产生影响,也会给买方带来心理和精神上的影响。而且,买方拒绝接受诉争房屋的行为,对一般社会公众而言,通常认为是可以接受的,也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当地的民间风俗。

二、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1、被告的辩论意见

本案被告认为生老病死都是非常正常的事,为亲人操办丧事也属于人之常情,原告所称的心理阴影属于封建迷信,不应当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在乙死后,被告作为继承人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有权在该房屋内设置遗像和花圈,原告无权干涉;被告有权在多套自有房屋中选择从事祭奠活动的地点。

2、法院的观点及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死亡,两被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系争房屋的同时,依法承继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就常理而言,购买房屋乃生活中的大事,任何人都希望买到自己满意的房屋。虽然两被告在已出售但尚未实际交付的房屋中操办丧事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系争买卖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性的障碍,但按照我国的民间习俗,被告的行为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心理阴影,原告不愿再购买系争房屋可为社会常理所接受。根据公平原则,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可予以支持。

【结语】就本案而言,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以概括出如下裁判要旨:卖房人的继承人在已售出但未实际交付的房屋中设置遗像和花圈,供亲友祭奠意外死亡的卖房人。法院依据民间习俗,认定继承人的行为使得买房人蒙上了心理阴影,房屋买卖合同因此不适于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如对我们的解答有不同意见或者有新的问题,可以关注后,通过头条"私信"联系我们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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