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text-indent:2em;">很多朋友对于加拿大籍当红顶流因涉嫌强奸罪而被拘留,豁免还是判刑和加拿大强奸罪解决办法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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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籍当红顶流因涉嫌强奸罪而被拘留,豁免还是判刑
豁免与豁免也不一样。题目上问的这个,叫“外交豁免权”。普通人是没有这个待遇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没有专门针对“豁免”的制度,只是某些情况下有所涉及。
说到这个豁免,外交豁免,它是什么呢?
它的全称叫“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是某一国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所享有的特权,属于外交特权。
这个外交特权实际上不是针对某人的,它本质上属于那个人代表的那个国家。为了体现国与国之间,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有这么个特权。
所以首先,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什么顶流毒瘤,他是加拿大派驻来的“外交代表”吗?外交豁免只针对“要员”,很显然他不是。那么,他就没这个特权。
我们再说,就算是享有外交豁免权,也不是能够一概免除刑责的保护伞。题目想要说的这种豁免权,可以理解,主要指的是“外交代表”身份者,他的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身处驻在国时,不会被进行诉讼程序、不审判、不作执行处分。
但是,享有这种豁免权有个前提,就是公权不能私用。
豁免权不是说拥有了就可以滥用,因为以上说了,这个豁免权是国家性质的,只有当他的行为是国家性质的行为时,他的外交豁免权才生效。纯以私人活动而引起诉讼的,尤其是刑事诉讼,这个时候,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所谓的豁免权是无效的。
换句话说,只有该外交代表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才享有豁免权。耍流氓算哪门子公务?这种下流行为能是国家行为吗?这个时候,他就没有豁免权了,他的国家也没脸袒护他。
——当然了,也不是每个地方都这么公正,这要看国力。你比如东边那个蛆岛和盲肠半岛上的国家,妇女被外国驻军强暴了,他们还不作为,驻军国也有脸袒护犯罪分子,这就属于不正常的了。
加拿大吴亦凡迷奸女大学生!违反中国法律吗
违反了中国法律!
首先回答:迷奸算强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2013年11月5日22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自己的暂住地内,张某趁住在家中做保姆的乐某某洗澡之机,将乐某某的牛奶中加入药品,致乐某某饮用后失去意识知觉。随后,张某趁乐某某昏迷之机对其施以强奸。
根据该案案情,一审法院以涉嫌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张某随即上诉至二中院。
今天,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通过偷放药物的手段迷奸妇女,手段卑劣,主观恶性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
二中院强调称,张某在一审庭审时仍对其犯罪行为避重就轻,认罪态度较差,一审法院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第二:如果属实那就违反了中国法律,必须接受法律制裁。
《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被依法刑拘,其加拿大籍能否成为护身符
不影响正常执法!
既然警方能宣布拘留,说明好多证据已经坐实了,只是在进一步完善程序。
原先的顶流明星,为何一夜之间就崩塌了?看是不可思议,其实不足为奇。
看看审讯时,鳄鱼的眼泪?想想当初有多疯狂,事后就有多悲惨!
是谁害了他?
一:教育的缺失,小时候父母离异,跟着母亲去了加拿大。可能受到的教育缺失,更多的溺爱?人生价值观不健全!
二:年少成名,各种商业代言,拍戏,资本迅速膨胀,人也跟着膨胀了。钱是好东西,能解决很多问题,但运用不好,也是坏东西,会害了自己。
三:粉丝的捧杀和纵容,让他迷失了自己,无限膨胀,没人约束自己,为所欲为,最终结局就是这个下场。
吴亦凡犯强奸罪判罪加拿大有什么反应
吴签现在是批准逮捕,没到法院开庭呢,哪来的判刑?即使判刑了,加拿大也不会管,毕竟是刑事犯罪,别说他是华人了,就算是老外,在本国外的地方犯刑事罪,本国也不会出整治干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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