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五眼联盟”是怎样的一个组织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联手是唯一解决办法,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五眼联盟”是怎样的一个组织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五眼联盟”是怎样的一个组织
所谓五眼联盟,就是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五个国家组成的情报联盟。由于上述五国同为英语国家,同文同种,文化认同,历史相似,因此五国关系非常紧密。比美国与其它盟友关系要好。
五眼联盟最初是由英美签署的多项秘密协议发展而来,统称联合王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协议,简称优库萨。签署这些协议要追溯到1941年,当时日本和德国极度扩张,美国认识参战不可避免,为此美英两国在1941年3月签定协议,双方决定实行情报共享。
1941年12月7日,珍珠港事件爆发,美国正式对日宣战。然而,太平洋战场对美军极为不利,为此美国情报部门迫切需要破解日军的无线电通讯。在美国的请求下,英国向美国传授了大量破解敌方电文的经验和技巧。到1943年5月,美英两国签订共享协议,建立情报共享和人员交流机制。
但在二战结束后,苏联成为西欧和美国新对手。为应对苏联威胁,美英两国决定继续加强情报合作。1946年3月5日,英美两国签订“英美防卫协定”,约定共同搜集分享苏联以及其它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有关的通信情报,但英国在跟美国的合作中逐渐处于从属地位。
为制约美国,在1948年,英国将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三个国家吸纳入这个情报联盟,五眼联盟正式形成。1948年,美国、英国、新西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共同签署电子间谍网络协议,旨在对所有的政治、军事、商业情报实行高度共享。
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情报让五个国家人员都能查阅,共享请报上就会写有“秘密——澳、加、新、英、美眼睛均可”的字样。到了后来,“眼睛”就成了五国情报机关的代称,因此这个组织就被称之为“五眼联盟”。
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依我之见一一
不能迷信!虽然绝大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也有部分“例外"并可申请检察院抗诉由法院自行撤销其"调解协议"或“调解书"。
为什么说原则上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呢?
一,首先,我来谈一谈调解结案其法律效力等同并强于判决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尊重公民之间平等法律地位之上的,对自己的民事丶商事权利的自愿和平等地处置权,法律还规定公民丶法人之间的涉诉讼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在查明案情丶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双方自愿原则对其依法调解。经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庭在法庭笔录中同意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亲笔签名的,比如双方同意调解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同意离婚的并在法庭调解笔录上签名同意,太兴离婚达成的协议立即生效,或经法院调解结案并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调解书"的,依法自双方签收到调解书之时立即生效,原被告双方不得反悔丶上诉。根据上述介绍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判决,甚至,还要高于强制判决。因为一旦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收到调解书后,该调解书及协议依法立刻生效,而勿需经过“上诉期",同时,原被告双方均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其次,我再来谈一谈调解结案的部分案件法律效力“例外"的问题。
1,在公民丶法人处理民商事活动中,原告与被告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联手共谋以损害国家丶集体丶公民权利和利益后,原被告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演双璜"的方式,并利用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主持调解的手段,达成所谓''调解协议"。比如,夫妻一方与他人合谋制造假债务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假债务在法官主持达成的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丶再比如甲方与他人合谋为偷国家税收而向法院起诉后达成的所谓“调解协议“丶再比如…这种背离事实丶严重损害国家丶公共利益丶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难道还有什么法律效力吗?肯定不具有法律,不止没有法律效力,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和受损害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的调解协议的"抗诉"或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以此由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法院自己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或撤退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
2,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虚假诉讼罪"规定:编造虚假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起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而民商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观明知无事实依据,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双方故意无中生有炮制虚假证据,并通过所谓民事诉讼在法官主持下达成所谓“调解协议",或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请问:这种利用法官主持达成的所谓“调解协议"的虚假诉讼难道还有什么法律效力吗?依我之见:这种利用法院主持“调解协议"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己经构成“虚假诉讼罪"。这种虚假诉讼罪案,一经人民法院发现须依法撤销原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并裁定中止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追究原被告二人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法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制作的“调解书"只要符合上述“例外"情形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达成调解协议的原被告双方均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分享结束,“五眼联盟”是怎样的一个组织和联手是唯一解决办法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