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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司法解释是: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地;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地;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地子女;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地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由谁来认定
1.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由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来认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是负责管理农村事务的机构,包括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3.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等相关事项的前提,需要认真认定,确保认定程序公开、公正、公平。
村民代表资格终止的法律依据
上一届村委会换下一届村委会时自然终止
取消村民代表的资格的法律依据
村民代表取消资格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主动辞职。村民代表可以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第二种,被动取消。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要求取消本推选单位的村民代表资格。村民委员会应召集原推选单位或户代表进行表决。
村民代表资格终止情况有两种,
一种是自行终止,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另一种应当终止,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详细参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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