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立法规范养犬 市区范围内遛狗必须带证 并给狗牵绳戴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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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有人建议,城市遛狗不栓绳罚500,狗咬伤人狗主负刑事责任,你支持还是反对
  2. 遛狗不拴绳该入刑法
  3. 有人建议遛狗不栓绳,狗咬人后狗主人必须负刑事责任,支持吗
  4. 网友建议:立法城市遛狗不栓绳,咬伤人,狗主人负刑责,支持吗

有人建议,城市遛狗不栓绳罚500,狗咬伤人狗主负刑事责任,你支持还是反对

这个建议不得不说是一种社会的进步。

就当前城市养狗的居民实在太多,各种因狗所产生的纷杂纠纷也多,面临对狗患的思考也层出不穷。

2018年11月,我们都知道杭州徐某带着一对儿女走在大街上,只因一条不栓绳子的白色小狗叮上了俩孩子,致使小孩吓哭。母亲徐某护犊心切才驱赶,结果被狗主金某捺在小车上狂殴,打断了肋骨。本是民事纠纷非得升级为刑事案件,有这样的必要吗?当然,这位狗主不栓绳子先错其一,后直呼狗狗是他儿子其变态心理错其二。再一起,上海一家三囗为保护自己的泰迪小犬,被二条不栓绳子的黄狗咬伤。也引起了不小的纠纷。凡此种种,里弄或生存在一个城市的居民,本该享受着和谐的秩序,为什么都因“爱狗”而发生不愉快的纠纷或赔偿或刑拘罚款呢?人们为什么不冷静地思考一下呢?

前些时,有个小区因狗患严重,逼于业主的反映,物业无奈药狗,这样就又造成了纠纷。如果狗主遛弯栓了绳子,狗儿会去无端觅食而毒毙吗?

还有一例,上海里弄一个小伙子正常骑自行车将一条未栓绳子的贵宾犬辗压身亡,狗主直呼要赔2万,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

......

这些都因未栓狗绳而发生的纠纷后果。当然,责任都在狗主人的随意性。

本小编完全支持楼上所提的建议;同时加一条,不栓绳子的狗儿一律视作流浪狗以予灭杀!

遛狗不拴绳该入刑法

法律分析: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系牵引绳的,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人建议遛狗不栓绳,狗咬人后狗主人必须负刑事责任,支持吗

支持!就应该像道路安全法一样,狗狗咬人或是咬死人必须负法律责任,因为狗狗有他的监护人。如果是因孩子逗狗被咬,孩子也有自己的监护人,分清责任该谁承担的责任谁承担。至于那些所谓的爱狗人士,如果“爱心”泛滥,随便投食喂养流浪狗,而不是收养流浪狗的也一并入刑。另国家必须加大对饲养宠物的管理与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宠物必须上户口明确监护人的责任,有户口的流浪宠物一定要追查其监护人的责任,没有户口的流浪宠物诱捕后送流浪宠物收容所,三个月之内没有人领养的一律安乐死,不能让他们无序的争夺人类资源。个人观点!

网友建议:立法城市遛狗不栓绳,咬伤人,狗主人负刑责,支持吗

这个建议非常好,应当立法:如果狗主人不栓绳遛狗致使狗咬伤人或吓着人(小孩和老年人突然遇见无人管的狗就害怕),主人应负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遇到没有拴着的狗,路人有权制止,如果咬人可以打死不负责任。目前狗伤人、乱拉粪便、到处乱窜已成为社会问题,有的狗主人以保护动物为由,出了问题非但不道歉、承担赔偿责任,反而无理取闹,应该立法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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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样,还是请你不要养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