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为什么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一些知识点,和法律不建议见义勇为的例子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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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真的值得吗
见义勇为值得提倡。但前提是量力而为,智慧而行。比如说,几个小孩在河边玩耍,其中一个小孩儿掉入河中,其余几个孩子就应大声呼救,如果附近有大人,那个落水的孩子,十有八九就得救了。如果是几个孩子下河救人,很可能造成集体溺亡。这就是量力而行。再比如,一个老人因病或被撞倒地,你应先拍照录像,或找现场人证明,你再将老人扶起或送医。若冒然扶起,很可能被老人或其家属讹诈,现在这样的例子也不少,这就是智慧而行。
表哥见义勇为将持刀行凶歹徒打死,其家属向表哥提出索赔,该赔吗
第一,这个需要法院鉴定调查,如果是见义勇为,不慎致死,表彰宣扬。最多补偿一点。
第二,如果确实是由于私人恩怨,借此行凶,麻烦。
古代见义勇为的事例有哪些
为什么不呢?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秦法有云,路见侵害不止者,杖责。在古代,见义勇为被写入了法律。而且,见义勇为也是传统儒家思想所支持的,其有所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者,儒家思想的核心正是以天下为己任,家国天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国家处于危机存亡之秋,我们应挺身而出,保家卫国。正因为如此,我们不仅要支持见义勇为而且要勇于与邪恶势力进行斗争。
为什么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1、写在前面的话
2020年6月21日,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报告该镇童家村涪江河坝水域一名学生不慎失足落水,旁边7名学生前去施救,造成施救学生一并落水,最终这8名落水青少年全部身亡。这则新闻轰动一时,引发了人们的热烈讨论,让大家震惊之余也为之痛心和惋惜。也因此,国务院在6月22日紧急发布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第3号预警》,以提醒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务必引以为戒,认真落实防溺水工作各项要求,尽最大努力防止此类事件发生。
图:重庆落水小学生均无生命体征
但除了对孩子们进行“防溺水”教育外,我们更应该注意这则事件中的主角都是未成年人,而且是与未成年之间的“见义勇为”有关。
未成年人因“见义勇为”而造成的悲剧不是孤例,网络上随便检索一下就有如下信息:
2015年9月3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拾屯街道周屯村的12岁初中生钱辰飞和同学一起在水塘里玩耍时,其中一名小伙伴遇险,钱辰飞等人积极施救。经过众人的努力,遇险人员获救,但钱辰飞却不幸死亡。
2014年4月22日下午,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
2009年6月17日17时许,会泽县雨碌乡某小学的几名小学生放学后相约到学校附近砂厂里的水塘游泳,代霆为救助同伴,不幸溺水身亡。
2000年3月13日,广东廉江13岁的黎汝荣和9岁的黎月荣为救一个落水同学,双双死亡。
……
这一桩桩一件件悲剧不断重演,不禁引发了我的思考——我们是否应该鼓励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之举?未成年人在“英雄气概”与“自我保护”之间应该如何抉择?针对未成年的安全教育又究竟应该是什么样?
2、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们的社会和教育一直对学生,尤其是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进行着一种英雄主义式的教育。似乎一直传递着这样一种价值观:遇到坏人要勇敢与其作斗争,不惧危险和牺牲,并将这些品行树立成要瞻仰的道德标杆。可是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针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变相”鼓励真的是负责和理智的么?
“见义勇为”不是固定的方法和标准,而是一种价值观的体现。古往今来,这种价值观始终检验人性的伟大与渺小,试图区分道德是非的边界。可是任何事物都不应该是非黑即白的。辩证的看待问题就是要求我们要用联系的观点看看问题,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用矛盾的观点看问题,用内外因的观点分析问题。前文提及的一个个“少年英雄”的确都映射着人类的道德光辉,但是背后却同时是一个个悲剧。为与不为之间,我们更应该考量其合理性。
未成年人之所以是未成年人,正是因为他们实属“弱势群体”,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认知能力和判断经验都尚未达到成人标准。在很多事情上明明“力所不能及”,可又不知道是否可及。“见义勇为”是整个社会共同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我们弘扬的传统美德,但必须强调的是——“见义勇为”该量力而行。我们不应该鼓励未成年人不顾后果地进行“见义勇为”,也不该对它们赋予过多的“道德要求”。未成年人往往不存在见义勇为的先提条件,用来衡量成年人的“标杆”,可能就是他们无法承受的生命之重。未成年人盲目的“见义勇为”有可能好心办不了好事,甚至直接危害自身安全,更有悖于我们社会所推崇的人文精神。当然,未成年人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帮助他人。而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就是要做到该如何去引导他们。
3、正确的教育:“会自护懂求救”先行
2015年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相较于十年前的版本,其内容中删除了“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增加了“会自护懂求救”、“珍惜生命”等条款,《守则》的与时俱进,使得对未成年的行为规范更符合新时代的主题,这也是尊重生命权的重要体现。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大多数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救助技能都极度不足,所以,教育未成年人不要盲目地“见义勇为”是对孩子的一种人文关怀和保护。就思想品德教育来说,不以具体事实、条件、情况为依据,很容易造成“道德绑架”。结合现代社会的现状,如果因为教育的缺失或者不合理所造成未成年人孩子们无谓的牺牲,将让其背后的一个个家庭遭受无法承受的打击。所以,结合实际,我们现在的教育是要让未成年人先学会“自我保护”,遇到问题应该施行怎样的策略和方法。我们要教育孩子们认识风险和如何规避风险,以及遭遇危险时“自保”与“救人”的边界是什么。
学生的安全教育从来都不该缺席,具体落实下来,社会、学校、家庭都要履行职责。印象中,在我上中小学的时候,寒暑假都要手写安全保证书,具体内容就涉及到了不去危险的地方,远离河流等危险区,远离网吧等娱乐场所等等。此外,对未成年人而言,始终要强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而不提倡“勇为”和“莽为”。“会自护懂求救”通俗地说,就是看到有人落水了,如果不会游泳那千万不要贸然下水施救,正确的做法应该尽快呼救寻大人的帮忙。懂得“智为”才能更好地“勇为”。实际上,如同开篇的诸多例子中提及的,很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造成的死亡事件中,如果孩子们换一种处理方式,也许付出的代价就没这么“惨烈”。
多方的共同教育会让安全教育的效果更好,社会和学校要做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和导向作用,家长也要做好言传身教。如此种种,将有助于减少未成年人盲目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4、“救人”与“自救”,都是对生命的敬畏
毋庸置疑,“见义勇为”始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是千百年来我们社会所达成的统一共识,和其相比“自救”这种以生命为本位的观念注定显得黯然失色。但是,即便如此,“见义勇为”绝不该以牺牲为代价。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不计后果的冒险行为,是对“见义勇为”的盲目误导。
把目光转向未成年人,我认为我们应该达成一个现代社会的新共识——那就是不鼓励、不提倡。此外,就科学性来说,我们崇尚的“见义勇为”我更愿意理解为是“见义智为”。在危难时刻,运用人类的智慧,采取合理的手段去施以援手,才是人类理性的温情闪耀时。
诚然,我们不应该简单粗暴地将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和“自我保护”割裂开来,弘扬美德的教育需求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需求之间从来都不是矛盾对立的。“自救”不等于“自私”,“救人”也许带来更大的伤害。同样地,对于“救人”的理解也不应该是片面的,并不是只有正面对抗才算“见义勇为”,遇事沉着冷静,学会寻求外界力量有时更能降低损失,达到我们想要的效果。
“救人”与“自救”,都是对生命的敬畏。一个文明、发展、进步的社会需要道德与正义,但也不能缺失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保护。我们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但绝不是对见义勇为价值的否定,我们一直所强调的都是为未成年人传递一种正确的、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
对生命的敬畏应当从对每个人生命的尊重开始,每个生命都是平等的,珍爱自身生命也是正确的价值观。回到事件本身,由于意外所逝去的未成年人生命固然可悲可叹,但我们更需要反思的是针对未成年人,我们的社会和家庭是否对其进行了有效的保护?我们的教育在具体执行中是否存在疏漏?在充分肯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价值的同时,如何注重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才是更加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最后,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在“英雄气概”与“自我保护”之间——请果断地选择后者。对自己负责,才能更好的为别人负责!让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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