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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252号文件全文
索引号:
000014349/1990-00007
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建设
发文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成文日期:
1990年08月24日
标题: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民团结正确处理军民关系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90〕52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7日
主题词:
军队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民团结
正确处理军民关系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坚强的军政军民团结,是实现我国社会的进一步稳定,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军队的各项建设和改革,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尽力为军队的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人民解放军坚决捍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维护社会的稳定,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拥政爱民活动,从而使军政军民关系更加密切。但在新形势下,军政军民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正确认识和处理军民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建设好这支军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全国军民的共同任务。人民解放军要明确自己的责任,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和军事训练,全面提高部队战斗力,担负起巩固国防,抵御侵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人民群众中深入进行国防教育,树立无军不安的思想,增强国防观念。要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把关心、支持军队的建设和改革作为自己份内的事,满腔热忱地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国家对军队建设十分关心,有关军队干部转业、战士退伍、家属随军、子女入学和烈军属优抚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各地要认真执行。随军子女在营区驻地就近入学,学校不得向本人或部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要积极做好转业军人的安置工作,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家属就业等实际困难。人民解放军要发扬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自觉尊重地方政府,体谅地方的困难,支持地方工作,深入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二、要顾全大局,兼顾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
和平建设时期,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建设是国防建设的基础,国防建设是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要教育广大干部、人民群众和指战员,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牢固树立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两头都要兼顾的思想,使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军队要服从经济建设大局,积极支持国家的治理整顿和改革开放,参加国家的经济建设。部队要在完成战备训练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部队的实际情况和技术装备等条件,支援和参加国家基本建设工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对于地方要求部队支援的急、难、险、重的任务,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力完成。各部队要奋勇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各级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各项任务。部队建设需要征用的土地、水面,地方政府应尽量给予解决。要确保军队车辆正常通行,不论国家投资还是地方集资修建的桥梁、隧道、公路,军用车辆均免费通行。车站、港口和民航的机场,凡有条件的都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船、机)室。对外出执行公务和急需返回部队执行作战、抢险及其他重要军事任务的军人,可凭证件优先售给车(船、机)票。要认真做好军队的物资保障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军队的粮食、副食品、燃料和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对飞行、舰艇部队,军队医院等单位和作战、调防、执行特殊任务的部队要优先保证供应。为保证军队建设的需要,地方有关部门要做好军品生产材料的筹措与供应工作,对国家指令下达给军队的计划物资应按计划切实落实;有关部门应组织各有关企业(工厂、公司)按照国家计划、军品价格的规定,积极安排完成军品生产、订货任务。各地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要保证军运物资的及时运输和安全。
三、要互助互利,照顾军地双方的实际利益
在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军地双方要根据在经济领域协作越来越多的特点,既讲相互支援,多尽义务,又要照顾双方的实际利益。部队要按总部的有关规定,积极完成义务劳动任务。经批准参加国家和地方投资的经济建设工程和大型公益事业建设,地方应按规定给予报酬。地方要求驻军参加公益事业建设,要考虑部队的实际情况,不能硬性摊派出动人员、车辆和缴纳经费等。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重大物资、器材损耗,地方政府应从救灾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偿。军队在进行军事活动中,要关心群众利益,加强组织领导,尽量减少人民群众的损失。因训练和演习在非军事用地上构筑的各种临时工事,用后要及时拆除;损坏庄稼、树木、草场等,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地方政府要做好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机向军队提出不合理的补偿要求。
四、要平等协商,妥善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
无论对历史遗留的问题或遇到新的矛盾,地方政府和军队都应从大局出发,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军民之间发生纠纷,军地双方应互通情况,互相协商,指定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并采取得力措施平息事态。对于重大的军民纠纷,军地双方应共同组织调查,及时查明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妥善解决。要警惕坏人趁机挑拨,激化矛盾。对那些纵容和扩大事态者,要严肃处理。军队和地方都要主动做好工作,预防军民纠纷的发生和激化。处理军民纠纷,军地双方都要严于律己,积极做好工作,实事求是地承担责任,认真进行自我批评,主动搞好团结。
军队的警卫、执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提高警惕,忠于职守,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和通告。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以外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上述区域;对未经允许强行进入的人员要进行教育、劝阻;对无理纠缠、殴打执勤人员、抢夺武器的,要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军队进行实弹训练和军事演习时,要做好安全宣传和警戒工作,并与地方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误伤群众;对不顾警戒,不听劝阻进入射击场、演习区、训练场、机场跑道等危险区的人员,当地公安机关和军队可对其采取强制撤离措施。
五、要依法办事,维护军民双方的合法权益
军民关系方面凡有法律规定的,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涉及法律问题的军民关系问题,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这样,不仅有利于分清是非,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促进军民团结。军队与地方发生经济、民事纠纷,通过协商仍得不到圆满解决时,可由仲裁机关调解、裁定,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军地双方都要认真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决定、裁定和判决,并做好群众和军人的工作,防止扩大事态。
人民群众要尊重军人。不得向军人寻衅闹事,不得谩骂、侮辱、殴打军人。如有违犯者,情节轻微的,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军人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特别是在武器遭到抢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警卫目标被破坏时,有权依法实施正当防卫。各地供水和供电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规定,保证军队各级指挥机关、机场、军港、试验基地以及其它军事要地的水电供应,不得无端或借故停水、停电,严禁利用职权索要钱物。对违反国家规定,给国防建设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军队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矿山、林地、滩涂、水面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蚕食、抢占和偷拿、哄抢部队的生产成果,如有违犯者,由当地司法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惩处。
军队要教育干部战士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规定,尊重和爱护群众,不得侵害群众的利益,违者要严肃处理。军人在营区外违反纪律时,地方单位和群众有责任予以劝阻、制止,或送交军人所在单位、当地警备(卫戍)区司令部及时处理,不得扣留、关押军人。军人违法犯罪,由军队政法部门依法处理,被害人及其亲属应按照法律程序追究违法军人个人的责任,不得到部队闹事,或以其他方式扰乱部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正确地解决军政军民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关键在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要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军政军民关系中的问题。对于重大的军政军民关系问题,军地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调查研究,协商解决。地方政府和驻军部队,都应按本通知的精神定期检查军民关系的情况,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表彰,差的要批评教育。
“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各级地方政府、人民群众和部队广大指战员要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紧密团结,同心同德,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而努力奋斗。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机要文件运送规定
第一条文件的寄送。收到文件后及时检查、核对,在收文登薄上分类详细登记,并注明密级。外出参加会议人员应将带回的文件交机要室统一登记管理。
第二条文件的保管。机要文件必需存放在保险柜中,由专人管。领取或消退文件应有专车接送,严防丢失。
第三条重要文件的传阅。机要文件由机要人员直接呈送。阅者须及时阅示,并于隔日退回机要室,不得横传,不得留存文件。
党政机关外出培训管理规定
条例没具体规定。第十章培训第五十一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出门办事一定要背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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