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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发展历程
法律的历史发展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最后才到社会主义社会。
法律的历史和文明的发展之间有着很密切的关连。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约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是基于玛特的概念,传统、修辞语法、社会公平为其特色。
西元前约1760年时,在汉谟拉比的统治下,古巴比伦法成文法了,并将写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场上供众人观看;此一法典现被称为汉谟拉比法典。
法律进化的过程是
西方有谚语称:“有社会即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会。”(Ubisocietasibijus,Ubijus,ibisocietas)但这只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它所描述的,仅仅是法律产生之后的社会状态。事实上,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开始就具有完全成熟的形态,它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从总体上看,这一过程包括“法的起源”和“法的发展”两大阶段:法的起源,是法从无到有的演进过程;法的发展,是法在产生之后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由简单形态到复杂形态的演进过程。
法的演进,的确是一个纯粹的时间概念。故此,我们可以参照西方历史的时间流程而把法的发展历史分为“古代”、“中世纪”、“近代”和“当代”等若干时段。但这种划分似乎更适宜于法律史的研究,并没有概括出法的演进的类型和规律性。在理论上,学者们依据不同的考察角度和标准,对法律形成之后的发展阶段曾作出过各自的划分。例如,旧中国法学教科书通常把“法律统治时代”的法律演进之时间顺序归为四个时期,即“古代法时期”、“严正法时期”、“自然法及衡平法时期”和“法律社会化时期”。
17世纪意大利人文主义学者维柯(GiambattistaVico,1668-1744)在《新科学》中把埃及人以后的世界历史分为三个时代:神的时代;英雄时代;人的时代。与此相适应,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法律:第一种是秘奥的神学;第二种是英雄时代的法律;第三种是自然公道(naturalequity)的法律。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FriderichCarlvonSavigny,1779-1861)在《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1840年)将法律(实在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Gewohnheitsrecht);“立法”(Gesetzgebung);“科学法”WissenschaftlichesRecht)或“学者法”(Juristenrecht)。
英国法学家梅因(SirHenryMaine,1822-1888)认为,法律是沿着“地美士”(Themis,一译“忒弥斯”)、“地美士第”(Themistes)时代到“习惯法”时代再到“法典”时代的历史线索演化和发展的。其包括4个阶段:第一阶段,“地美士第”或司法判决(命令)的萌芽;第二阶段,“习惯法”的秘藏时代;第三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如英国的判例法);第四阶段,“法典”时代。
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1855-1926)在《法律进化论》中指出:法律的进化,是一个从无形法向成形法(有形法)发展的过程。无形法包括“潜势法”、“规范法”和“记忆法”,成形法包括“绘画法”和“文字法”。其中,文字法又分三期:第一期为“私文书时代”,第二期为“公文书时代”,第三期为“成文法时代”。而从“法之认识”的进化角度看,法律的发展大体又可分为4个时期:(1)民众绝对不知法的知识之潜势法时代;(2)禁止民众知法的秘密法时代;(3)对于国家机关命其知法,对于民众许其知法的颁布法时代;(4)民众要求知法的公布法时代。这几个时代的发展,是与文字的普及、文化的进步、民权的发达、法的社会力之自觉程度等因素分不开的。
法学学科体系的形成与划分
法学系的分支是根据法学体系的划分来的。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的专门的学问,不仅要研究各个部门法,还要以不同的角度、不同方法进行综合的研究,为各个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相关条件。于是也就出现了诸如法理学、立法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等具有一般理论(综合)特质的法学分支学科。详细分类如下:
①理论法学,又称基础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中国法律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的课程称为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
②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③国内法学。指一国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系中,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
④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⑤立法学。研究立法原则、规划、立法体制、立法风格、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汇编、立法评价等问题。
⑥法律解释学。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
⑦法社会学。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实行和效果等问题。
⑧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括本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
⑨法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如科技法学、法医学、司法鉴定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等。
阐述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国际法学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是和社会的发展变化紧密相关的,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都是要适应不同时期的历史发展,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更好为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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