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革命 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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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西方法律传统基本内容
  2. 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3. 西方法律传统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4. 西方法学鼻祖

西方法律传统基本内容

西方法律传统有以下主要特征: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的制度存在较为鲜明的区分,法律的施行具有职业性,法律职业者受到法律学问的专门训练,法律中的学术传统,法律是一个在时间上连续发展的整体系统或实体,法律实体的活力取决于其世世代代发展能力的信念,法律的发展具有内在的逻辑,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法律体系的多元性,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与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以及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等。

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1、强调依法统治,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方法,主张一切个人或机构都处在法律之下或之内,受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治和约束。

2、强调法律自治,即法律与道德和宗教等相分离。

3、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形式的平等,反对旨在追求结果平等或限制实际不平等的措施。

4、坚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反对特别法律,认为无论是维护特权的立法还是给予某些特殊社会群体如弱势群体特别关照或救助,都是对法治的破坏。

5、主张司法独立,注重程序要件。在司法中,强调形式公正或程序公正,反对掺入具有价值意向的道义原则等。

6、维护个人自由,坚持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维护作为私域的空间,以使个人不受政府、团体或他人的非法干预。

7、主张法律的稳定性,反对朝令夕改。坚持法律的公开性和明确性,反对以秘密法律不教而诛,反对制定模棱两可的法律并随意解释。

西方法律传统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西方法律传统有以下主要特征: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的制度存在较为鲜明的区分,法律的施行具有职业性,法律职业者受到法律学问的专门训练,法律中的学术传统,法律是一个在时间上连续发展的整体系统或实体,法律实体的活力取决于其世世代代发展能力的信念,法律的发展具有内在的逻辑,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法律体系的多元性,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与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以及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等。

西方法学鼻祖

西方历史上,正是在罗马帝国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学派,第一次出现了法学著作。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一部最早的并完整保存下来的西方法学著作。

到中世纪中期和后期,出现了一种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即自12~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以及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这三个法学流派虽各有特点且相互对立,但通过它们,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得到广泛传播,从而为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统一的法律的形成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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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革命 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