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不婚族的真实经历,以及不婚族的冷知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一.结婚需要符合三大原则
中国古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需要符合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符合此三者的婚姻皆视为非礼非法。
所谓“一夫一妻制”,严格地说当为“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说古代男子可以有妾(甚至妻方过门之时会带有侍婢作为嫁妆,共同服侍丈夫,即所谓媵嫁制度),但是法定妻子只能是一个,即为正妻。正妻在家庭中法定地位较高,也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所谓“同姓不婚”,是指同一姓氏的男女不能结合。古代社会之所以提倡“同姓不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首先,根据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番”,同姓男女成婚会影响整个部族的发展(最初部族规模不大,同姓男女成婚实为近亲结合,于子女不利);其次,禁止同姓婚姻,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宗族势力。需要强调的是,“同姓不婚”与现代意义上的“禁止近亲结婚”有着本质区别,古代社会重视血缘,讲究“亲上加亲”,男女双方虽为异姓,实为近亲。
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古代包办婚姻的典型特点,简而言之就是子女的婚姻大事有父母家长决定,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往往是不能见面的,洞房花烛夜男子掀开妻子盖头的那一刻,喜剧也好,悲剧也罢,只能认命了。如果男女双方不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自行结合,则被视为“野合”、“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的认可。
二.婚姻“六礼”
说过了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接下来说说缔结婚姻的程序,即所谓的婚姻“六礼”。凡是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简言之,“纳彩”,即男方家庭请媒人向女方家庭提亲;“问名”,即女方家庭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即男方卜得吉兆后与女家订婚;“纳征”,即男方送聘礼至女家,又称为纳币;“清期”,即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方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三.婚姻关系中的“七出”与“三不去”
无论是现代社会,还是古代社会,婚姻实属大事。古代社会既然有婚姻缔结的原则与程序,当然也少不了婚姻解除的原则了,这就产生了所谓的“七出”与“三不去”原则。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丈夫或公婆可休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具体而言,“不顺父母(公婆)”是为“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为乱族;“妒”是为乱家;有“恶疾”则不能共祭祖先;“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
与“七出”原则相对应的还有“三不去”,即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就不能离异休弃。所谓“三不去”,即有所娶而无所养,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具体而言,“有所娶而无所养”是指女子出嫁之时有娘家可依,休妻之时已无娘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弃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弃;“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弃;“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之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贵,按礼制夫妻本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后休弃,义不可取,不能休弃,所谓“糟糠之妻不可弃”呀!
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尤其是在婚姻解除问题上的“七出”与“三不去”,是宗法制度下夫权社会的典型反映。当然,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婚姻制度是古代农业社会的产物,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具有明显的时代性。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这种婚姻制度也必然为新的制度所取代。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所说的古代婚姻制度主要源于文献记载,属于理论层面,实践中也更多的反映社会上层的婚姻状况。正所谓“礼不下庶人”,社会底层普通民众的婚姻形式则不能完全依次而论,有待进一步研究
同姓不婚,指的是同一姓氏的男女不允许通婚,它是我国古代的一种婚俗禁忌。夏商时期还允许同姓成婚,到了周代,国家明令禁止同姓成婚。这件事在《魏书?高祖纪》中有明确记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通志略?氏族略序》记载:“姓所以别婚姻,故有同姓、庶姓、异姓之别,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古代习俗同姓不婚,基本是为了避免近亲结婚,现在基本不了,只要不是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就可以早在先秦时代,人们就明确提出了“同姓不婚”的原则。如《国语·晋语》所说:“同姓不婚,恶不殖也”。《礼记》也说:“取(娶)妻不取(娶)同姓”。《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曾经指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唐代孔颖达作注疏时解释说:“礼取(娶)妻不取(娶)同姓,避违而取(娶)。故其生子不能蕃息昌盛也”。《左传·昭公元年》又说:“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孔颖达疏云:“言内官若取(娶)同姓,则夫妇所以生疾,性命不得殖长”。所谓“蕃”,本指草木生长茂盛,此处是指子孙繁衍。殖,繁殖,孳生。上举诸家先秦文献,都说同姓男女结婚对繁衍后代不利。这究竟有无科学道理,是一个非常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所谓同姓,本指同一个家族,最先是属于同一个血统的。古人认为同一个姓氏的男女结婚,所生后代就不昌盛,甚至会带来种种遗传性的疾病,因此在周代就作出了同姓不婚的规定。如《幼学琼林》所说:“同姓不婚,周礼则然”。这一规定表明,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古人已经初步意识到同姓近亲结婚的危害。自秦汉以来直至清朝,历代均实行了此一规定,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限制了近亲结婚,对提高当时的人口素质无疑起过某种积极的作用。但话又说回来,“同姓不婚”这一原则也存在着很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并不能真正解决防止近亲婚配的问题。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科学水平,古人还不可能全面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害处。正因为如此,也就没有作出禁止异姓近亲如姑表兄妹或姨表兄妹通婚的规定。这当然是一很大的缺陷。这个问题直到今天仍未能完全解决。其实,即使是同姓,有的由于世代既多,血缘关系已经十分疏远;有的彼此住地相隔数千里,籍贯闾里完全不同,在古代封闭式的交通条件下,世世代代都是绝缘的,实在毫无血亲关系可言;有的系中途改换姓氏,就算与人同姓,更是无任何血缘关系可言的。诸如此类的同姓青年男女通婚并不碍事,也绝不会影响后代的生殖和繁衍。与此相反,男女二人虽非同姓,而两人是姑表兄妹或姨表兄妹,血缘关系很近,在这种情况下通婚肯定会对后代产生不良影响,导致“其生不蕃”。古代姑表兄妹或姨表兄妹通婚的现象司空见惯,子孙后代得遗传病的亦复不少,甚至生出痴呆、聋哑、肢体赘残或其他畸形婴儿。19世纪英国著名生物学家达尔文,就因和表妹结婚而酿下了苦果。我国有的地方特别是某些农村(尤其是个别交通极端困难的山村),新生儿中白痴、低能儿、肢体赘残及其他畸形儿的比率之所以很高,究其原因,除了环境因素之外,最主要的就是近亲结婚甚至反复近亲结婚。
找不到丈夫的女子也是叫女子,女子不会因为身边有没有男人而且改变,找不到丈夫=整天都在找丈夫就是找不到。
而抱不婚主义、独身主义的女孩子,一般都是有能力有知识有才能的,因为没结婚,可能有很多时间用来学习和工作,为社会做贡献。如果是高端女士,可以称为“先生”。
努力赚钱,善待身边的亲人同时过滤掉消极的人情往来,时刻保持良好的心态。
其实我一直觉得结不结婚,生不生孩子都是自己的选择,不要太在意别人看法,自己过好自己的生活,经济独立比其他都重要,我看到很多老人没了老伴,也一样生活得很好,养花,养宠物,跳广场舞,也看到很多老人吵吵闹闹一辈子,最后成了冤家。
保持好自己的心态,好好生活最重要。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