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绝不知道的爱情冷知识

大家好,历史上爱情冷知识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历史上的爱情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历史上爱情冷知识和历史上的爱情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关于爱情的古代文化常识
  2. 历史上与恋爱有关的特殊年份
  3. 历史上的意难平爱情
  4. 古代婚姻知识科普

一、在古代,传统中国文化因受儒家思想中“礼”的影响,始终坚持克己复礼,在抒发情感上,比较含蓄、内敛

二、古代人民的爱情是理想,婚姻是现实,爱情合婚姻很少有关系

三、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对人们的思想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古代爱情故事多以悲剧收尾

四、从文学作品中不难看出,古代人不断与传统礼教合封建思想斗争,追求爱情自由,三观相合,心意相通

在7000年前至18世纪末,这一段农耕时代的岁月逝去,迎来了工业革命。

工业革命导致社会分工比部落时代,农耕时代更多,更复杂,物质的丰富,带来的是分工的多样化,细致化。这时候的社会,由于空缺太多岗位,也需要女性进入社会开始工作,接受教育。

在19世纪初,反对基督教与天主教的对立面“浪漫爱情主义”出现了,对于社会影响巨大,因基督教的主要观念就是人类降生与世界,是赎罪,需要用一生去洗清罪名,压抑各种欲望,尤其是性和情爱。当“浪漫爱情主义”思想的爆发,从欧洲的巴黎,意大利为中心开始扩散。

而那时候的婚姻的提倡是,以爱为目的,不考虑家庭的利益,孩子,经济状况。自19世纪1900-1975年,史上前所未有的“浪漫主义”大爆发。

历史上有许多意难平的爱情故事,下面列举一些著名的例子:

1.克利奥帕特拉与凯撒大帝与安东尼大帝:克利奥帕特拉是埃及女王,她先后与罗马帝国的凯撒大帝和安东尼大帝有过情感纠葛,这两段恋情最终都以悲剧收场。

2.罗密欧与朱丽叶:莎士比亚的戏剧《罗密欧与朱丽叶》中,年轻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是来自两个敌对家族的成员,他们相爱后面临种种困难,最终以双双死亡告终。

3.海伦与特洛伊:根据希腊神话,海伦是斯巴达国王的妻子,她与特洛伊王子帕里斯私奔,这引发了特洛伊战争。

4.安妮·博琳与亨利·皮尔逊:这是19世纪英国作家夏洛蒂·勃朗特的小说《简·爱》中的一对恋人。他们深爱着彼此,但因为阶级和婚姻状况的差异而不能在一起。

这些爱情故事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成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灵感来源。尽管这些爱情都面临着困难和悲剧,但它们也展示了爱情的力量和无法抗拒的魅力。

一.结婚需要符合三大原则

中国古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需要符合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符合此三者的婚姻皆视为非礼非法。

所谓“一夫一妻制”,严格地说当为“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说古代男子可以有妾(甚至妻方过门之时会带有侍婢作为嫁妆,共同服侍丈夫,即所谓媵嫁制度),但是法定妻子只能是一个,即为正妻。正妻在家庭中法定地位较高,也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所谓“同姓不婚”,是指同一姓氏的男女不能结合。古代社会之所以提倡“同姓不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首先,根据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番”,同姓男女成婚会影响整个部族的发展(最初部族规模不大,同姓男女成婚实为近亲结合,于子女不利);其次,禁止同姓婚姻,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宗族势力。需要强调的是,“同姓不婚”与现代意义上的“禁止近亲结婚”有着本质区别,古代社会重视血缘,讲究“亲上加亲”,男女双方虽为异姓,实为近亲。

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古代包办婚姻的典型特点,简而言之就是子女的婚姻大事有父母家长决定,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往往是不能见面的,洞房花烛夜男子掀开妻子盖头的那一刻,喜剧也好,悲剧也罢,只能认命了。如果男女双方不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自行结合,则被视为“野合”、“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的认可。

二.婚姻“六礼”

说过了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接下来说说缔结婚姻的程序,即所谓的婚姻“六礼”。凡是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简言之,“纳彩”,即男方家庭请媒人向女方家庭提亲;“问名”,即女方家庭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即男方卜得吉兆后与女家订婚;“纳征”,即男方送聘礼至女家,又称为纳币;“清期”,即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方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三.婚姻关系中的“七出”与“三不去”

无论是现代社会,还是古代社会,婚姻实属大事。古代社会既然有婚姻缔结的原则与程序,当然也少不了婚姻解除的原则了,这就产生了所谓的“七出”与“三不去”原则。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丈夫或公婆可休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具体而言,“不顺父母(公婆)”是为“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为乱族;“妒”是为乱家;有“恶疾”则不能共祭祖先;“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

与“七出”原则相对应的还有“三不去”,即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就不能离异休弃。所谓“三不去”,即有所娶而无所养,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具体而言,“有所娶而无所养”是指女子出嫁之时有娘家可依,休妻之时已无娘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弃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弃;“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弃;“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之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贵,按礼制夫妻本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后休弃,义不可取,不能休弃,所谓“糟糠之妻不可弃”呀!

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尤其是在婚姻解除问题上的“七出”与“三不去”,是宗法制度下夫权社会的典型反映。当然,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婚姻制度是古代农业社会的产物,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具有明显的时代性。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这种婚姻制度也必然为新的制度所取代。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所说的古代婚姻制度主要源于文献记载,属于理论层面,实践中也更多的反映社会上层的婚姻状况。正所谓“礼不下庶人”,社会底层普通民众的婚姻形式则不能完全依次而论,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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