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在浦发银行的万用金逾期了,对方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浦发万用金为什么停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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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信用卡还款后怎么刷不出来
信用卡只要卡片处理正常使用状态(没有被停卡或冻结或被限额等),卡里还有剩余额度(或者说还款到账后)那就随时可以刷卡消费,不需要等。以下是关于信用卡免息期:账单日当天刷卡消费,能享受到的免息期最短,比如8月6日刷卡消费,就属于8月6日这期账单,还款日为8月26日,免息期只有20天;账单日后一天刷卡消费,能享受最长免息期,比如,8月7日刷卡消费,是属于9月6日账单,还款日为9月26日,期间的免息期有51天。
浦发16万额度的用了5年逾期会被起诉信用卡诈骗罪吗
这个问题不是诈骗,16万元的额度说明你在办卡时是有实力的,否则没有这么大的额度。用了5年说明你还是有信用基础的。目前,你是啥情况还不上,你得提前与浦发银行主动说明情况,力争减免利息和违约金,作分期还款。信用卡分期最长时间是5年,做好分期后必须安约定的分期金额每月还款。
三年疫情对很多行业都有影响,但国家都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包括银行还款都有相关优惠。
我一个朋友,做服装生意,以前生意很好,经常用信用卡提货消费。这几年,他生意不景气,又投资别的项目,他的资金亏损得一塌糊涂,实在无能还一张5.5万元额度的信用卡,他主动找银行协商还款,免与起诉。这样银行和他都省时,也省了很多费用,他的生活也在努力向阳向前奔跑。
有一个做木材加工的建材厂厂长,借了很多高利贷。这几年,生意下滑后,一张额度3万元的信用卡逾期涨到7万元了。他银行卡片每月利息滚的他更没有能力偿还了。他法院一系列民间高利贷案件将财产全部查封,银行的信用卡逾期还款也无力争取机会还款。最终经银行起诉,判了三年,去年刑满释放。可除他民间借贷,还骗有我爸公司76万元房款都无法给付,他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他现在是妻离子散,生活很凄惨。
其实,信用卡逾期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银行是不会起诉的。5万元以上肯定起诉,不还款又无资产可执行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而判刑。你16万元额度尽快处理,否则承担刑事责任人生就更难,除非你真没资金来源还不了,只能承担刑事责任,到时候争取从宽少判几年刑。
生活总会有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出现,我们要想办法去解决问题。同时,要注重学习,跟进时代的步伐,了解政策,战胜自我,突破心理障碍,去努力解决问题了才不会后悔人生。更何况国家政策非常好,有很多都优惠政策鼓励创业,也鼓励我们每个人幸福生活。我们自己要更好地安排好日常工作和生活才会更幸福。
浦发有5000的万用金,提出来有助于提额吗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我本人有一张浦发银行的信用卡。那么正因为有了这张信用卡,浦发银行信用卡的营销人员,就给你推销他们的万用金。既然是推销的产品,那么她一定不是特别好的。因为好的产品是不需要任何推销的。
所以说这个万用金,他的费率比较高,如果说不是特别缺钱的话,尽量不要去使用。更谈不上使用的这个万用金,就可以达到浦发银行信用卡提额的标准
因为我本人也曾亲身试过这个东西。最早的时候我也不懂这个东西,因为它费率太高,我当时没有计算清楚。就同意了?营销人员的推荐。最终,浦发银行万用金24000块钱,用了一年竟然收取了高达2000块钱的利息。所以说,用他的万用金,是非常不划算的事情。
到后来一年以后我把万用金的钱还清了。但是并没有收到浦发银行信用卡提额。从这一点完全可以证明用他的万用金是提不了额的。所以楼主也不要这样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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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浦发银行的万用金逾期了,对方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
知名法学界教授贺卫方认为:对于正当使用信用卡后透支逾期,如果能用民法法律解决的话,就最好不要动用刑法。一个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应当过分依赖于酷刑酷法。戴律师非常认可贺教授此番言论。对于浦发银行万用金,因其在使用过程中的特征非常清晰,理应属贷款,而不应被扩大语义,定义为“信用卡”。不属于信用卡,那么透支逾期后,也不涉嫌信用卡诈骗。(本文属于结合真实判例的法理探讨,非常值得收藏转发,以备不时之需)
万用金的属性:属于复合型银行卡业务,法律意义上更偏向于贷款随着信用卡日渐以无卡化形态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社会民众对于“信用卡”的认定已经不单单禁锢在一张既薄又小的卡片本身,对其的认知外延不断扩大,在一定意义上,具体如U盾、手机银行等,信用卡账户、业务和产品都可以为信用卡的定义所囊括。
而很多银行针对优质的信用卡使用用户,推出各种各样的现金分期业务,而在众多现金分期业务中,浦发银行所推出的万用金,受众最为广泛。
戴律师的朋友们都十分清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透支本金超过5万元,2次有效催收,超过3个月未还款,就可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
在讨论浦发银行万用金之前,我们先讨论一下到底什么才是信用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本身由信用卡与借记卡组成,二者在本质上的区别是有无透支功能。
根据该规定我们可知,信用卡和借记卡相比较,本质的区别是透支。
“透支”是在客户自有银行账户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银行授权,客户可以超过其账面所有的资金额度去支用款项。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信用卡是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卡,符合先消费,后还款的使用流程。
浦发银行万用金产品的介绍
浦发银行将万用金业务归入现金分期业务,在其官网上,对万用金产品做出清晰的定义。
“万用金”现金分期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业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分期服务。持卡人可在其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核定的现金分期额度内支取现金,并分期偿还本金,同时持卡人需支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
申领万用金后,持卡人需要使用另一张自己名下的借记卡,用于接收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万用金。
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业务后,分期款项由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划入持卡人提供的同名人民币结算账户。
万用金到账后,可直接刷卡使用。而这时,刷到账后的这张卡,产生的消费是卡中已有的资金,消费的过程中已经不存在透支功能。换句话说,“使用万用金的钱,并未在使用过程中透支”(此处要重点理解)
按照法律观点,万用金并不具备透支功能,不应归为信用卡,因此不能被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调整戴律师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对“信用卡”的认定采取刑法与金融法规相一致的观点,即具备透支消费功能的才是信用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的应该属于借记卡。但是现今所出现的“万用金”并非浦发银行信用卡本卡的直接产品,而是同一人名下的信用卡与任意开户银行的借记卡构成的复合形态产品。
信用卡与借记卡的复合情形又应如何认定呢?能否将其在法律意义上视为信用卡?
使用万用金的过程可以分为三步:①申请;②发放到储蓄卡;③刷卡消费(并不需要透支)。根据对刑法以及金融法规中一致认定的观点,浦发银行万用金在消费的过程中,并不需要透支,理应不属于信用卡,因而不应该被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调整。
因此,对于万用金业务的判定。正确而又合理的思路应当是不能擅自扩大刑事法律在信用卡领域的适用范围,把与信用卡相关的业务或类似信用卡的业务统统当成信用卡来对待,把一般侵权行为都混同为违法犯罪行的话,戴律师认为,这样有矫枉过正的嫌疑,有失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文具店老板闫某信用卡诈骗案:法院认定万用金属于贷款,不计入量刑(2019)豫0327刑初48号【案情介绍】
闫治伟共拖欠本金106809.21元(含万用本金47218.11元),拖欠账单分期手续费、预借现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万用金利息、年费99750.07元,合计206559.28元。
浦发银行委托工作人员讨要信用卡欠款,多次电话联系闫治伟催收欠款,闫治伟一直拒不接听。后接通后,其向工作人员表示卡中资金被别人用于投资,投资失败,自己无还款能力,拒绝还款。之后其再次拨打闫治伟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闫治伟也一直未还款。
【判决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治伟任由他人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且经多次催收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万用金,万用金额度是银行在信用卡授信额度之外另行批准的一笔现金贷款额度,该笔贷款不是直接打入持卡人相应的信用卡内,而是直接转入自己另一张借记卡中。该业务同时要求持卡人必须接受分期,此后每月按期偿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手续费。因此,万用金本质上是一种事先约定分期还款的独立民事贷款,其和一般信用卡透支后选择分期还款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所以拖欠万用金本金数额不应计入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数额,故闫治伟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59591.1元,法院予以认定。
被告人闫治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闫治伟归还所欠本金、利息,可予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闫治伟能够认罪、悔罪,可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釆信。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治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万用金部分不计入犯罪量刑),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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