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人贩子和杀人犯都会对一个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为何不能同罪判处的问题,以及和为什么人贩子不能死罪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在古代,人们对人贩子的处罚有多严厉
- 人贩子和杀人犯都会对一个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为何不能同罪判处
- 为什么拐卖儿童不判死刑,只有死刑才让人贩子有所收敛
- 如果遇到有人贩子抢小孩,上去阻止失手将人贩子打死,要负法律责任吗
在古代,人们对人贩子的处罚有多严厉
现代的人贩子比起古代,简直不要太“幸福”!
100多年前清代的一份报纸《新闻报》就刊登了一则处罚人贩子的新闻。从内容中可以看出古代人们对人贩子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这份报纸是在一位叫郭先生的家里发现的,他本身是武汉的一家出版社的编辑,家里收藏了不少不同时期的旧刊物,有一天他在整理家里的报刊收藏品时发现了这一张发表于1900年12月2日的《新闻报》。
他仔细阅读了这份已经泛黄了的报纸,发现里面记载着一条名为《站毙拐犯》的新闻。《站毙拐犯》的大意是:当时福建厦门的人贩子非常猖獗,几乎每天都会发生孩子被拐卖事件,老百姓对人贩子也是深恶痛绝,后来官府和百姓共同发现了一名姓张的人贩子,很快衙役便抓到了他,经官府审讯立案后,下令将张某关进木笼抬到大街上游街示众。
游街示众还不够,当时厦门一共有18保(1保为1000户),犯人被罚到每个保站着示众1天,一共站满18天后才被处以“站木笼”的极刑。
“站木笼”又称站铁笼,是清代刑罚酷刑之一。这种刑罚是把受刑者锁在一个仅够一人直立的狭窄木笼里,脚下垫一些块砖,然后依次抽掉脚下砖块,犯人就会慢慢窒息而亡。
文章落款为“有此严办,此后拐风或可少息焉”。可见清晚期人们对人贩子处罚之严厉。
除清代外,其它各朝代一直都把人口买卖作为重罪处罚并且不断完善,人们通常把使用暴力或诈欺手段剥夺他人自由、使之处于被奴役状态的行为,称为“略人”,将出卖略得人口的行为叫做“略卖人”。秦帝国时期,秦始皇不仅要四处用兵,还要修长城,建宫殿,这些都需要大量人力,所以秦将贩卖人口作为危机帝国统治的严重刑事犯罪,根据秦朝法律的规定,不管是主谋还是胁从犯,只要被官府抓住的人贩子一律处以死刑。
到了汉朝时期,采用的先松后紧的策略,汉朝建立之初,因为连年征战,人口锐减,为了维持国家的稳定,汉高祖刘邦不得不鼓励贫民将孩子卖到蜀地,以求存活。
到了汉朝中后期社会逐渐稳定,尤其是窦太后的弟弟窦广国竟然被人拐卖,汉朝便开始极力打压贩卖人口的犯罪行为,于是规定,拐卖人口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一经抓获,不但将人贩子处死,还要将尸体肢解,并不准收尸,家属流放或服苦役。
到了唐朝时,社会发展空前繁荣,也间接给了人贩子发展的机会并且形成了成熟的产业链。但对拐卖人口的刑罚也开始逐渐完善,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假如一个奴婢参与贩卖人口,那么它的刑罚是绞刑。
如果兵士参与贩卖人口,则流放边疆苦寒之地。
宋朝对人贩子又比较严厉,规定不仅主犯要处以绞刑,家属流放,甚至还会对渎职官员追究责任。
元朝建立前,金国人贩子曾卖给金国的奴隶主,因此拐卖人口的行为痛恨万分。元朝建立后,一旦发现拐卖人口的人贩子,一律死罪。
到明朝时,人们对人贩子的立法更加完善,对不同犯罪处以不同刑罚,根据《大明律》规定,掠卖人口者,杖刑100流放3000里。掠卖人口给他人做妻妾者,杖刑100判处3年徒刑。
对于“采生折耳”的重犯,处以凌迟,
就是拐带儿童折断手脚毁掉面部,做成丑陋恐怖的怪物让人猎奇观赏赚取银钱,让残疾的孩子去街上乞讨,对于这种罪犯处以凌迟之刑罚
在古代封建社会,统治者在政治、思想上采取高压统治,制定的律法、刑罚往往都非常严酷。
现代则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量罚更规范,适应时代进步的要求。
现在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人,刑法典里面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刘德华主演的《失孤》引起强烈反响,人们都希望将人贩子处以重刑,但法律是一个慢慢完善的过程,所以根据犯罪情节处以不同刑罚,。
对此你怎么看?
人贩子和杀人犯都会对一个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为何不能同罪判处
杀人犯是杀人肉体使人死亡。人贩子是杀人灵魂,被害者成了沒有灵魂的活人,从表面上看,人贩子没有杀人,但手段之狠毒比杀人肉体更令人发指,被拐孩子家人为了亲子骨肉终身以泪洗面奔走在寻儿路上,不亚于一个活着的死人。人,是肉体加灵魂组成,人贩子钻法律的空子,不杀人只杀人的灵魂,反正人还活着,就没有死罪,就继续拐卖妇女儿童。要想灭绝人贩子?必先灭买家,派出所,村委会,谁家突然多出一个人?是最清楚不过的,一旦发现生人生孩严查严审,买家重判决不留情!人贩不绝!人.们更不想生二胎!生也是没有人照看,或提心吊胆。
为什么拐卖儿童不判死刑,只有死刑才让人贩子有所收敛
判死刑对人贩子来说,太轻松了,人贩子应该对每一个被拐卖儿童家庭给予高额赔偿,只有赔的人贩子生不如死,痛不欲生,才能有效遏制拐卖的发生
如果遇到有人贩子抢小孩,上去阻止失手将人贩子打死,要负法律责任吗
因阻止人贩子抢夺小孩而失手将其打死,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仅如此,从作为人的良心上讲,我认为这种行为应当定性为见义勇为,应当拥护为人民英雄予以表彰。毕竟,就人贩子干的那些伤天害理的事,简直就是人人得而诛之。
人贩子干的都是伤天害理的事,可谓是让人深恶痛绝。他们把本来拥有大好年华的年轻少女,拐卖到深山老林卖给年迈的单身老汉,让她们沦为单身老汉的泄欲玩偶和生育工具,一生一世都受尽折磨,大好前途毁于一旦。他们把本来沉浸在父母关爱里的年幼孩子,拐卖到异地他乡,运气稍微好点的能被卖给收养的人,运气次点的就给卖到黑作坊做免费童工,运气最差的就给砍断手脚扔到街上乞讨钱财,无论如何都会彻底毁掉一个孩子的一生幸福,彻底毁掉一个家庭。因此,人贩子的滔天大罪更甚于杀人放火,可谓是人人得而诛之!
人贩子的拐卖人口犯罪,是严重侵犯人身权益的暴力犯罪。因此,当儿童遇上人贩子的拐卖罪行时,当然可以行使正当防卫。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面对拐卖犯罪等严重危及人身权益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人贩子重伤、死亡的,也不成立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当人贩子抢夺孩子时,危害行为显然处于进行当中,任何人为了捍卫孩子的人身权益,都有权利上前阻止,哪怕是使用暴力予以阻止。所以,该暴力行为具有正当性,即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不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如果谁要是认为这不是正当防卫,那他肯定就是人贩子了。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