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上写被辞退,HR想让员工不好找工作,结果却出乎意料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员工被辞退离职报告不签字有什么后果的问题,以及和不建议开除员工的报告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公司要求员工辞职要不要写辞职报告
  2. 员工被辞退离职报告不签字有什么后果
  3. 合同期内辞退员工,我能不能不同意辞退
  4. 车间主任没通过人事部门就开除工人违法吗

公司要求员工辞职要不要写辞职报告

公司要求员工辞职,是因为公司不想主动辞退你,如果主动辞退你,公司是要对你进行经济赔偿的。所以大公司要求员工辞职的时候,你千万不要主动去写辞职报告。除非你个人想要辞职或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才有理由开除你或者写辞职报告。你现在要做的就是继续上班,不要写辞职报告,等公司的赔偿。

员工被辞退离职报告不签字有什么后果

员工被辞退离职报告不签字有什么后果?员工被辞退是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是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员工,所以就不会有离职报告,因此是不需要签字的。但是在办理离职交接清单上还是需要本人签字确认的。

作为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可接触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并要明确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事由,补偿金的支付和结算等。由于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需要写离职报告,但是需要在离职单上签名,并办理工作交接。如果既不再离职清单上签字,也不办理工作交接其实对个人是没有好处的。

因为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标准工资为本人离职前12个月工资的平均工资,如果离职时,没有在离职单上签字或是没有办理工作交接,用人给你的经济补偿金有可能被扣除或是不予支付,如果是这样即使你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如果你所在的用人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且失业保险缴满一年以上,被用人单位辞退不属于本人意愿的离职行为,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可以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必须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才能办理失业登记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因此离职时如果没有办理工作交接或是在离职清单上签字,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为你办理失业保险金,这样的损失也是比较大的。

综上所述,如果被用人单位辞退的,不需要写离职报告,但必须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和办理工作交接,并在工作移交清单或是离职清单上签字,这样用人单位才能给你正常办理经济补偿金、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办理失业保险金等。

合同期内辞退员工,我能不能不同意辞退

员工认为用人单位辞退违法或者对补偿不服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不由得员工不同意,但对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以及辞退补偿不到位等其它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员工可以在一年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车间主任没通过人事部门就开除工人违法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一定要分清一个前提,那就是劳动关系是怎么建立和解除的!

劳动关系建立与解除

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一个凭证,翻开劳动合同,我们可以看到,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主题是公司,盖的是公章。因为劳动关系是公司法人与员工个人之间建立的关系。同样劳动关系的解除一样是这两者之间的。

但公司法人是要有具体的人去代表执行的,至于这个人是谁,得看公司规定!

我们知道,公司法人都有一个法人代表,通常是老板或者总经理,他代表公司法人行使一些权力。所以原则上开除员工应该由法人代表、被授权人或者该有公章的书面材料决定。所以,一些公司会授权人事部或某个人来代表执行,即便是代表,最后决定开除的还得要该公章及有权人签字。

公司谁有权开除工人,肯定不是车间主任!

车间主任只是一个车间的管理者,对于他来说,他有权决定他的车间不要哪个员工,但没有权力直接开除某个员工。对于他不要的员工,只能退回给公司或人事部,但这不代表员工被开除,最终决定开除的还是得盖公章的“辞退通知”等书面材料。

所以,千万不要相信口头的说法,如果是开除,一定要见到盖有公章的书面开除材料才能确定,如果相信口头说法就不去上班,很可能会被坑,会被定义为连续旷工。

关于员工被辞退离职报告不签字有什么后果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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