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历史土地解决办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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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革命战争的意义和历史教训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起义有100多次,遍及14省140多县。开创了一条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革命道路,造就了大批优秀的指挥员,积累了丰富的斗争经验,形成了一整套适合中国革命战争情况的战略战术,为实现全国抗战和发展中国革命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历史教训是反对“左”冒险主义错误,中国革命要结合中国实际。
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采取上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是怎么发展的
1、先秦:
夏、商时期,土地制度是以氏族为单位的土地公有制,农业生产往往采取集体劳作的方式进行。
武王克商以后,采用“分封亲戚、以藩屏周”的政策,把他的同姓宗亲和功臣谋士分封各地,建立诸侯国。分封地的主权和产权是周王的,诸侯只有财权和治权。全国的土地与臣民,名义上都属周王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当时的土地制度为井田制,井田制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受封者常常擅自割让或交换土地,渐渐将土地变为私有财产。同时,随着新开垦的土地越来越多,私田的数量也在增加。私田的出现,对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土地公有制,起到腐蚀和冲击的作用。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
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
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汉朝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1)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直接由国家政权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叫做公田。
(2)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豪强、大官僚、富商占有的土地,其来源,有的是通过赏赐,有的是兼并,也有的是通过抢占和买卖。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占有小块土地独立经营。
3、三国时期:
三国时期的屯田制,是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它由曹操率先实行,196年曹操接受枣祗、韩浩的建议,招募流亡农民在许县附近实行屯田,后实行军屯。魏末晋初,由于国家对屯田的剥削日重,屯田的分成租甚至高达八二开或者七三开。赋役越来越沉重,屯田制逐渐瓦解。晋武帝时期两次下令罢屯田官,民屯宣告废止。
4、西晋时期:
为了加强对自耕农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280年西晋颁布占田制。占田制中规定的占田数额,只是允许民户自行占有,并非由国家如数进行分配,而无论占田是否达到法定指标,都要按照规定的课田亩数交纳田租。
5、隋唐:
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6、宋元:
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另一方面,“两税法”在实施中推行的“唯以资产为宗”“认田不认人”等做法,使得国家放松了对农民人身的控制,有利于佃农身份的合法化,中国历史上租佃制的普遍化也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7、明清:
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轻农民负担,松驰依附关系;适应商品经济。
开国皇帝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层管理创新结合起来,推行了“黄册”“鱼鳞册”和里甲制度。“黄册”即户口册,“鱼鳞册”即土地册,里甲制度是一种基层组织形式,每个里甲实际上是一个有很强集体认同感的基层组织或合作社区,承担着赋役催征、社会教化、基层治理、行政管理等公共职能。这三大制度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构成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以及基层社会治理高度结合的有效机制,能够实现多重目标。
明代中期后,以里甲制度为基础的赋役制度积重难返,百姓承受的各种徭役杂派愈益繁重,而国家财政汲取能力不断降低,财政越来越入不敷出。不少官员为保证国家赋役,提出了“一条鞭法”的建议,即把赋与役合并为一,丁(人口役)与粮(田租)合一,并把征集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万历九年,张居正在明神宗的支持下,开始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变法后,赋役征集不再需要里甲制度,“画地为牢”社会秩序日益式微,农民拥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职业选择,促进了工商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推动了户丁税向地亩税的过渡,以及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
清朝初期,名义上延续了明朝的“一条鞭法”,事实上实行的是“一条鞭法”+丁银。丁银即按人丁征收税银,而不论其贫富如何,存在明显的社会不公。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巩固清王朝的统治,雍正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推行了“摊丁入亩”的改革举措,也就是把按人丁征收的税银,全部都摊入土地田赋中予以一并征收。“摊丁入亩”把之前部分按人头征收的赋税,完全改为按田亩征收,从而相当于实施了完全的地亩税,一举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赋役混乱的难题。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度,不管是小土地私有制形式还是大土地私有制形式,都不是纯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这既是因为中国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的传统影响,也是因为各朝代在变法中都是以国家名义确认土地私有制度。因此,奴隶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神圣原则在封建社会得以继承,并以新的形式与土地私有制度结合起来。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不仅表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而且更主要地表现为,历代国家最高统治者,所拥有的对国家土地籍册上的每一亩土地的最后处分权、和户籍册上的每一个人口的直接课税权。
农村土地一直依从古老的历史依群众该怎办
答: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回答。一,农村土地一直依从古老的历史,那么如果要从土地里种作物,蔬采,瓜果等是纯天然的绿色食物,无公害,环保,那些年代是,没有化肥,农药。只不过产量很低,不适合现在生活所需要供应量。2,自从科学的发达,制造了很多的农业机械化,产生很多的化肥农药,农业的科技人员,又研究出高产的优粮品种。现在的土地发生了,反天复地的变化,小快地合并大块地,实现大面积机械化耕地。除山区小块不能合并之外。又如用飞机喷农药,又如挖土机把山头推平,变土地,而现在的耕作土地越来越变少,要从山中要土地,造田,造地。国家现在又从沙漠里改造粮田,这是国富民强,农民的生活好象芝麻开花节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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