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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不起诉和不移送审查起诉区别,存疑不起诉建议撤案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证据不足的案件会怎么结案
  2. 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又二次退查,是否表示案子基本上黄了
  3. 不起诉和不移送审查起诉区别

证据不足的案件会怎么结案

证据不足的案件如何处理?

在理论上很简单。法律规定也很明确。

公安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应当撤销案件;

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证据不足,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审理中的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无罪放人。

这在今天,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可是,要是在几十年前,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过去,经常有超期羁押的案件。为什么会超期羁押?有些人涉嫌犯了杀人、投毒等重罪,可是证据上又有缺陷,既没有充足的证据能认定,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否定。判又下不了决心,放又不能放。大家谁都不敢承担放纵犯罪的责任,也有的是怕民意或舆论的压力,这时就会出现疑罪从轻处理的倾向。

如果大家注意研究近年来再审后无罪判决的案件,就会发现有一些案件当年就是以疑罪从轻的办法来处理的。如湖北的佘祥林案、江西的张玉环案等等。

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苏北某地有个马某某故意杀人案,社会影响非常大。公安机关侦查认定,马某某见财起意,杀死了被害人某某某。后来,检察院起诉到市中级法院,审理时被告人翻供,更大的问题是作案工具缺失。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法院又不好下达无罪判决,检察院又不宜存疑不诉,公安局也不愿撤销案件。几次三番退查,几次延期审理,公检法三机关都很头疼。最后实在没办法了。只好由公安机关改为取保候审。

后来,还是马某某自己帮助政法机关解脱了困境。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有一天又盗窃作案,数额达到数万元,当年这可是笔巨款。当时的刑事政策,盗窃数额巨大的可以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案破获后,证据确实充分,马某某也供认不讳。有关的司法人员这才松了口气。杀人案定不死,重大盗窃案是一点问题也没有的。最终,法院以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马某某终于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如果当年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某死刑缓期执行,说不定今天马某某今天也会被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

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不断进步,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更重要的是民众的法治意识、司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我不是在这里说套话空话。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我们这些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走过来的老的司法工作人员无不感到这是一种非常巨大的变化。尽管司法队伍中还有不少问题,在立法、执法、守法诸环节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我内心始终坚信: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任重而道远,但是中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不远的将来肯定是会实现的。

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又二次退查,是否表示案子基本上黄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公安第一次补充侦查已超时或已违法!第二次退补亦是最后一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够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目前的情况,公安补充侦查比较困难!大概率此案检察院将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当然亦不排除“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可能性!也许公安能补充完善好证据!检察院二次退补,最后起诉的案件并不鲜见!

假定公安二次退补仍然徒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公安将面临犯罪嫌疑人启动的“国家赔偿”之诉!

不起诉和不移送审查起诉区别

检察院自侦案件移送审查不起诉与撤销案件就是发生的阶段不同、案件性质不同,案件不起诉一般是证据不足,撤销案件就立案错误。

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应当立案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应当起诉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因法定不究不起诉,即为绝对不诉;二是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即为存疑不诉;三是因情节轻微不起诉,即为酌定不诉或相对不诉。

关于不起诉和不移送审查起诉区别,存疑不起诉建议撤案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实务丨刑事诉讼中的几种不起诉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