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丨翔安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王某辉为首的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开庭审理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公诉人使用假证据起诉嫌疑人,该怎么办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伪造证据检察建议不起诉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行政诉讼被告伪造证据可以起诉吗
  2. 律师为当事人伪造证据打赢官司,怎么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公诉人使用假证据起诉嫌疑人,该怎么办
  4. 没有证据报警有用吗

行政诉讼被告伪造证据可以起诉吗

根据题目,题主要问的应当是:被告伪造了证据,原告可以起诉吗?因为,起诉的权利在原告不在被告;如果说被告伪造了证据再去起诉,那么,这里的“被告”应当称之为原告。

1、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行政机关。就是人们常说的“民告官”的“官”。因此,如果被告伪造证据,那么,该行为一定发生在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过程当中。比如,伪造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

2、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题主如果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自己的权益的,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题目中已经阐明“被告伪造证据”,这说明,被诉讼的行政行为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如果是这样,题主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会依法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审查。假如经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伪造了证据,那么,被告所的行政行为将会被撤销或者判为违法。

3、行政机关伪造证据是否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是伪证罪,该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因此,该罪与本题目无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该罪也是发生在刑法诉讼中,因此,该罪也与本题目无关。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是妨碍作证罪,该罪是的对象是证人,因此,应当与本题目无关。该条还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该罪针对的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因此,与本题目无关。该条还规定的虚假诉讼罪,该罪针对的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与本题目无关。

从上述刑法规定来看,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伪造证据的,不在刑法调整范围。——法海一粟对此有些失望。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律师为当事人伪造证据打赢官司,怎么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我之见:律师邦当事人‘’伪造证据打赢官司‘’的行为,根据案件性质依法可以分别追究‘’辩护人邦助伪造证据罪‘’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为什么‘’律师邦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打赢官司‘’会分别定罪处刑呢?

一,如果律师邦助自己的当事人是刑事诉讼案件中伪造的不构成犯罪的证据,经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刑事公诉案件审理最终让有罪的当事人逃脱了刑事法律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邦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构成‘’辩护人邦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如果‘’律师邦助当事人伪造的是民事证据打赢的是民事诉讼官司‘’,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虚假诉讼罪‘’。即指捏造事实(证据)提起民商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怎么追究呢?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经法庭审判发现律师邦助当事人伪造民事证据由合议庭裁定中止案件审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审查并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定罪量刑;

如果是刑事诉讼中,律师邦助当事人伪造证据而逃脱法律制裁的,由公安机关直接以律师邦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立案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审查并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定罪量刑。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公诉人使用假证据起诉嫌疑人,该怎么办

我认为,应当从证据的形式与内容这两个角度来看待题主所提的这一问题,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如果公诉机关所使用的用以指控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本身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伪造的,如伪造并不存在的证人证言、虚假的鉴定意见书、虚假的情况说明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既要通过申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该虚假、伪造的非法证据,以推翻该证据的证据资格;也要将有关办案机关伪造证据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举报、控告,以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2.如果公诉机关所使用的证据本身并不存在办案机关的伪造行为,而只是由于外在原因,导致证据的内容本身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通过法庭质证环节,充分揭露该证据的不真实性,并争取法院排除该证据的证明力,不采信该证据;如证人证言所描述的事实明显与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据不相印证或者证人作证时所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3.所谓的假证据,无论是有心造就的,还是无心之物,作为嫌疑人及辩护律师,要用自己的慧眼识别证据的虚假性,并大胆向法院争取排除或不采信;

4.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纯粹的造假证据,在实践中不多见,主要还是一些无心之过而造就的证据不客观、不真实性问题。

总之,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嫌疑人在庭审中发现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证据,要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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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报警有用吗

要看具体情况,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人的言词证据也是证据的一种,如果公安机关根据报案人员提供的信息经过初步调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会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文章分享结束,公诉人使用假证据起诉嫌疑人,该怎么办和伪造证据检察建议不起诉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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