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 如何区分 土地使用年限 与 房屋产权年限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土地年限50年的住宅产权,有没有什么坑的问题,以及和专家建议取消土地使用年限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上海公墓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多久听说现在已经改成20年了是吗
  2. 土地年限50年的住宅产权,有没有什么坑
  3. 土地流9年没使用还有效吗
  4. 目前土地确权确到多少年为止

上海公墓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多久听说现在已经改成20年了是吗

我爷爷几年过逝的买的墓地,他们土地年限都是70年的啊。不过好像有你说的这种说法,有些墓园他们的土地使用年限是20年的,我也不是很清楚。对了,我爷爷的墓地买在上海奉贤的永福园陵,市区过去很近很方便。价格也相对比较低。

土地年限50年的住宅产权,有没有什么坑

我不是自然资源局的政府人员,仅仅是建筑设计行业从业者,我只能基于个人经验给一个参考的答案。希望有更专业的相关人员给与补充,抛砖引玉。

导致产权50年的原因很多,不一定一样,但是对个人而言,一句话简答,有产权证就没啥事,没有产权证只有土地使用证就很麻烦,具体在下面说。

首先,国家规定房屋产权是永久的,房产证上的年限仅仅为房产所在土地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房屋产权自动续期。

但是怎么续期现在还不明确,大家都不清楚,且不排除各地政策会有区别,这个现在没人能说清楚产权到期后需要什么手续。

第二,年限的问题,现在国家规定住宅用地出让金必须缴满70年,但是在以前管理不那么规范的年代,有些开发商只缴了50年的土地出让金,这就是说你的房子比别人更早到期,需要更早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已,相对而言,当时你买到的价格更低,所以也没啥。

第三,有一些地区的一些特殊情况,这个就非常复杂了。因为以前有些相对混乱的地方做法,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等各地不同还蛮多的。

有的房子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产权证。是开发商买了土地,但是没有报建,理论上这属于违建,需要个人去补交罚款才能办理房产证,但是当时很混乱,这种房子也卖了不少。

有的是村民集体用地,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后来通过一些手段办了集体产权证没有个人产权证,这种也不允许交易。

所以这就是我说的,必须要确定的是你有房产证,以前是两证分开的,所以不只是土地使用权证还要有房产证,这样才能交易过户。现在则是两证合一了,有房产证就行。

你有房屋产权证,则你的房子就可以交易,你注意一下房产证的剩余使用年限就好,因为出现这种5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子都比较早,几乎没有10年后的,所以这个在销售的时候会影响贷款,因为土地年限剩余年限不足30年的,几乎无法申请到商业贷款,这个会影响你的房屋交易的价格,不影响你的使用。

还有就是50年土地使用年限的税率问题,这个就超出我的知识范畴了,你遇到具体交易问题的时候,可以去房管部门咨询就好。

作者:查勒个厮

土地流9年没使用还有效吗

很高兴受邀回答这个问题!

根据问题描述,可以告诉您,只要土地流转没有下列情况,那么您所说的流转合同就有效,流转9年未使用只是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下面介绍一下土地流转无效的情形:

1、违背承包方意愿的强制签订合同,无效;

2.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同意的;需要确保出租意愿是真实意愿,未经发包方同意同样合同无效。

3.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如果是土地互换或置换,那么需要确保置换双方在同一集体内,因为互换只能限定在同一集体内才符合法律规定。

4.越权发包土地的;农民个人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越权发包的,合同无效。

5.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签订的成本合同年限超过土地承包期限的,均以第二轮开始计算,耕地30年,草地不超过50年,林地不超过70年。超过这个时间期限部分合同无效。

只要不符合上述情形,流转合同是有效的。

接着讨论一下您所说的建厂的问题:

一、由于土地流转行为普遍,有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应认定土地流转合同无效。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区分双方过错进行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不应影响对土地流转合同效力的判断。理由是,强行性规范有效力性规定与取缔性规定之分,违反了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定的,合同自应无效,但违反了取缔性规定,仅需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能因此否认其行为的私法效力。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可见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违法行为,法律只规定通过行政程序予以处罚。因此,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应属于强行性规范中的取缔性规定,对该规定的违反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以上分歧的出现源于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不同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为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减少公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干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又将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限缩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同时最高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法院“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但纵观当前生效的法律法规,并未有权威部门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作出明确解释,这也导致了当某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时候,实务界和学理界会对合同效力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

二、擅自改变农村承包地用途的行为效力,《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管理法》也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可知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的行为违法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民事行为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与保障意思自治的考虑,《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无效合同的认定日益谨慎,明确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于法定无效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等条款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学理界已经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作了多方位的解读与阐述,但至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权威机构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作出明确解释前,根据我国的司法传统,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与权威性角度考虑,不宜将尚未成熟的理论应用于司法实务中。故在本题仅对强制性规定作一个简单的区分: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违反即无效”的,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即无效”的,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根据这个设定,观点已经很明显:法律中关于“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等条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并不必然导致前土地流转合同无效。

三、对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后,原流转合同的效力分析

(一)承包方不知受让方会改变承包地用途而流转,流转后受让方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此种情形下,受让方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的行为不会对承包方造成影响,流转合同对承包方和受让方继续有效。

1.如果承包方没有退出原土地承包关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可以由发包方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救济,要求受让方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受让方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如果承包方已经退出原土地承包关系,则发包方与受让方之间成立新的承包关系。发包方发包土地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的农业效用,受让方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的行为将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故发包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其与受让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发包方解除合同应通知受让方,承包合同自发包方的通知到达受让方时解除,受让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发包方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请求受让方停止侵害、恢复承包地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当然,发包方也可不解除承包合同而直接要求受让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二)承包方与受让方在流转合同中约定改变承包地用途或者承包方明知受让方改变承包地用途而继续流转。此种情形下,承包方与受让方明知流转会对集体利益造成损害而继续流转,属于恶意串通,且流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均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确认流转合同无效。鉴于承包方与受让方都是流转合同的既得利益者,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应赋予发包方申请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的权力。流转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回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即承包方按照经营权流转时间扣除使用费用后返还承包地流转款、受让方恢复承包地原状,恢复土地原状的费用由承包方和受让方根据双方过错按比例承担;如果土地被彻底破坏无法恢复原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承包方和受让方按照双方过错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方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然,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如果经营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了相关审批手续,则流转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目前土地确权确到多少年为止

不是2026年到期!

199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规定: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

1998年新一轮土地承包,一直到2028年。

土地确权是2013年一号文件提出的,规定要再5年内完成,随后每年扩大试点省份,强力推进。

2016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要排出时间表,保证2018年底除少数民族和边疆地区要确权完毕。

这是第三次强调确权完毕时间。

等土地确权基本结束,农村土地资源才有望大幅度释放,解决土地撂荒、谁来种地的问题。

2028年新一轮土地承包将有什么政策呢?确权之后应该进入新的试点期,今年的动态是“研究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意见,总之土地价值会提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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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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