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刑法冷知识100条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刑法小知识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总则和分则,分则分为侵犯个人,社会,国家利益的犯罪。总则,讲定罪和量刑的原理加基础知识论。
2.刑法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3.四要件,三阶层,二阶层,思考的方式不同,但原理不变。两阶层,客观不法,主观有责,特殊的犯罪构成,不是标准的犯罪,未遂,中止等。
4.罪数论,犯罪的数量,一个行为到底触犯几个罪。继续法,想象竞合,持续法,都只定一个罪。牵连犯,吸收犯,多个行为只定最重的罪,因为这几个行为之间关联太大。
众所周知,刑法是保护我们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坚强后盾。但刑法条文毕竟是文字表述,有时候表达上会含糊不清,甚至有歧义,可是令人为难的是,刑法又不能随意多次修改。那怎么办?于是,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就显得十分有必要,通过国家官方解释条文,既可以消除歧义,还可以赋予条文新的含义,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而我们今天所要讲述的“论理解释”,就是刑法解释方法中的一种。那笔者为什么说“论理解释”有趣呢?请接着往下看,笔者为你一一道来。
说到对刑法的解释,很多人都会觉得就是逐字逐句地翻译条文。没错,这是最普遍的解释方法。但咱今天要讲的“论理解释”和你们想的都不一样。它就不是呆板地根据条文而作出解释,而是讲道理,按逻辑推导来解释条文。这样的解释,有可能会使一条条文变成两条哦。那么,“论理解释”是怎么解释我国刑法的呢?下面为你揭晓。
当然解释
所谓当然解释,就是“不言自明,理所应当”。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已包含在法律条文的含义中,其实就是讲道理,按照逻辑推断而对条文作出解释。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如:公园规定里写着“禁止攀摘花木”,既然攀摘都不行,那么“刨根伐干,连根拔起”自然也不行。瞧,这就是按照逻辑推理而作出的解释。再例如:偷税罪曾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作为入罪的情节之一,那么,我们按照上面所说的逻辑推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三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当然也是犯了偷税罪啦。可不能认为法律里只说两次的是犯罪,三次的就不是犯罪了哦。举了这两个例子,相信大家对“当然解释”也有一定理解了吧。
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的原意,对刑法条文做超出字面意思的解释。通俗的来说,就是把一个字、一个词、一句话的意思或者范围给它扩大。例如:《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括大型拖拉机,一般我们都认为汽车只是指我们平时所坐的小轿车、公共汽车之类的,但扩张解释就把范围扩大了。再例如:《刑法》第341条中的“出售”解释为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而不是我们按照字面意思所理解的买卖行为。由这两个例子,我们可以明白:扩张解释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缺陷和漏洞,防止被不法之徒钻空子,玩文字游戏。作用还是很大的。
限制解释
有扩张解释,自然也就有限制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例如:《刑法》将“行凶”解释为故意重伤以上,而不是指伤人或杀人,很明显,把这个词意思所指的范围缩小了。再如: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的“人”解释为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不是所有自然人。这也是把范围缩小了。通过以上两个例子,谢谢大家都已经基本明白限制解释了吧。
1.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2.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3.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4.伤害罪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5.施打、吸用麻醉药品所谓的『麻醉药品』就是指『毒品』,因为错误的使用麻醉药品,会影响身体的健康,因此,除了在医院由医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麻醉药品都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虽然本身没有吸毒,但若有贩卖麻醉药品,也是犯法的行为。
6.赌博罪同学们在学校玩耍时,不论是用金钱或是物品当筹码,都不可以玩赌博性的玩具或游戏。除了不可以从事赌博性的行为外,也不可以提供别人从事赌博的工具或环境,否则就算你没有玩,你还是犯了法。
7.毁坏公务罪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只要是不属於自己的东西,而是给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学应该小心使用并爱惜公务,不可以随便破坏、毁损或丢掉公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
一、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二、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我国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管制
(1)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①探亲;②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等。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5、死刑
(1)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2)死刑的适用对象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下面,我们通过表格来对这五种主刑进行对比学习:
三、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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